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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达成了一份意向性的煤矿股权转让协议,甲给乙缴纳保证金,而后甲因资金短缺无法按这份意向性的协议给乙缴纳清剩余款项,乙将甲缴纳的保证金退还给了甲,听说盗窃罪构成要件。该意向性的协议作废。在甲与乙达成这份意向性的协议期间,甲在没有乙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与丙签订了该煤矿合作开采协议,收取丙缴纳的合作资金,丁作为担保人在甲与丙的合同上签了字。丙在一直无法在该煤矿开工的情况下,多次要求甲退还其缴纳的合作资金,甲多次予以推脱而后逃匿。丙在甲逃匿后,丁作为担保人弥补了丙的的损失。现丙、丁两人联合向公安机关报案,甲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
问:丙以担保人的身份弥补了丙的损失,甲的行为是不是就构不成合同诈骗罪?
请各位专业人士给与专业的回答,请说明法律依据。我不知道盗窃罪请律师多少钱。处理提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甲收取丙、丁的资金,符合上述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甲涉嫌合同诈骗罪,可以报警。 甲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合同是无效合同,丁的担保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从合同也无效。丁弥补了丙的损失,不能豁免甲的刑事责任。 如果当事人和受害方沟通,可以免除诈骗罪的起诉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