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外出经商,将一头牛留给其岳父乙使用,甲在外经商很成功,已无意返乡务农。乙年事已高,牛已派不上用场,还需要喂饲料,乙无力负担,又认为养而无用,遂牵到集市上把牛卖掉,由丙以公道价格买得,钱牛两清,丙及围观者认为乙系出卖自己的牛。
问:(1)乙能否出卖该牛?
(2)、乙、丙买卖合同能否生效?
(3)、如果甲要求丙返还牛,丙是否应该返还? 1,甲“将一头牛留给其岳父乙使用”,没有将牛的所有权明确转移给乙。因此,乙拥有的是牛的使用权。乙将牛卖掉,相比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处于处分行为,由于其没有所有权则不拥有牛的处分权,因此乙属于无权处分,不能卖牛。 2,乙丙买卖合同生效。因为乙丙有买卖的合意,双方意思表示成立,事实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牛属于合法买卖,因此,双方买卖合同生效。 3,甲如果要求返还牛,丙可以不归还。 因为丙出于合理的价格买的此牛,且乙丙双方买卖合同有效,因此,即使乙是无权处分该牛,但丙根据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仍能够获得牛的所有权。其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丙可以不归还。 由于乙无权处分该牛,因此,乙没有合理原因取得了卖牛的利益(卖牛的钱),损害了甲的对牛的所有权,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乙卖牛的钱数不当得利。因此,甲可以向乙要求返还利益以赔偿损失。 这也就是案例,现实生活中应该很少吧,甲都那么富有了......呵呵~ 1、乙不能卖出此牛,因为其非所有权人,且未获所有权人甲的授权。 2、合同生效,属于表见代理。 3、不返还,乙虽未获甲授权,但丙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认为乙有权卖牛,且已支付对价,故不需要返还,甲只能追究乙的民事责任。 1、乙对牛没有所有权,因此其无权卖牛。 2、乙丙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3、假有权要求返还牛,丙返还牛后,可以向乙追究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