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表现为: 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 1、表现为财的客体。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如工程建设贷款合同 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 2、表现为物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 生活上需要的客观实体。如施工中使用的各种材料、机械设备都属于物的范围。 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是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 人要求的结果。包括: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
物化结果是指义务人的行为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非物 化结果是指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最终 产生了权利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 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 也称 智力成果: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形成的民事权 利和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权利、义务和约定权利、义务。 工日期为 2007 年 8 月 8 日。每月 26 日,按照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开发公 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这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如下: 1.主体: 建筑公司、开发公司; 2.客体: 办公楼、工程款; 3.内容:、 (1)建筑工程按期开工、按期竣工并提交合格工程; (2)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二讲 lZ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lZ 掌握代理制度 lZ 掌握债权制度 lZ 掌握物权制度 lZ 掌握知识产权湿度 lZ 掌握诉讼时效制度
6(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 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但是,意 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 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种要求表现在三个方面: 1.标的合法 2.形式合法 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lZ 1Z 掌握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 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 63 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涉及三方 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民法通则》第 63 条同时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 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代理人,你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法律对代理人资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例 如:《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 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代理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第 64 条第 1 款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 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 委托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较为常见。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 《民法通则》第 14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 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例如,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7 条 的规定,在诉讼中,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 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的人担任诉 讼之中的代理人。
7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 65 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 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 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的,视为同意。” 《民法通则》第 66 条同时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由第三人和 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笫 67 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 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 67 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 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 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 68 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 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 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 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 外。”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 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 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1.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 表见代理在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依据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表见代理也可以 分为: (1)未予授权的表见代理; (2)超越权限的表见代理; (3)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实施了代理的行为; (3)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笫 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 为有效。” 五:、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 82 条规定了四种情况下,被代理人死亡的, 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 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继 续完成的。
8lZ30l034 掌握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
根据《比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 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 1.合同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当发生不当得 利时.由于一方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 下,受损失一方依法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所得利益的权利,而不当得利人则 依法负有返还义务。这样,在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不当得利 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 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依法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其实施 无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这种由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 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4.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实 施侵权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而 侵害人则有负责赔偿的义务。 三、债的常见分类方式 债的分类方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意思决定的债。 最常见到的债 就是合同之债,另外单方允诺之债也属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不当得利之债、无 因管理债、侵权行为之债都属于法定之债。 (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 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 担义务的债。《民法通则》第 86 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 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2.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多数人的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包括连带 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 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 即行解除; (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9lZ 掌握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物,指的是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 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排他权利 既然权利人享有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就必然会享有排他性权利,否则直接支 配物的权力就不能得到保证。 所以,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权的干涉。 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相应地,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二、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体系的核心。与其他物权相比,所有权是最完整、 最充分的物权。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 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 权、居住权等。 (4)地役权,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 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 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 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 比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 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 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表见代理。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101Z 掌握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 利。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 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例如,图书作者的署名权即是人身权,而获得稿费 报酬的权利即是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这是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 等其他民事权利相区别的首要特征。 2.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3.地域性 知识产权只有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 4.时间性 通常情况下,依法成立的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法定 保护期后,该知识产权消灭。 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种类有许多种。 其中相对比较常见的主要包括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四种。 二、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 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著作权主要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调整。 (一)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 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主要包括: (1)美术作品。
(2)建筑作品。 (3)图形作品。 (4)模型作品。 (二)著作权的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第 10 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1.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 (1)使用权
,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 摄制、改编、翻译、汇编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2)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著作财产权,并依法获得 报酬的权利。 (3)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财产权,并依法获得 报酬的权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