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一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欠乙50万元,现还款期已到。为还款,甲将其好友丙因出国而寄放在甲处的一辆摩托车,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戊知晓甲的处境,遂提出要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甲一件祖传古玩(估价为50万元),甲因一时无法找到买主,只好答应了戊的要求。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丁之间的买卖摩托车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古玩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1)有效,甲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摩托车,丁并不知道车不是甲的,构成表见代理,故有效(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 (2)属于可撤销合同。戊明知到甲的处境,而已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购买甲的古玩,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所以属于可撤销合同(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 keyin 1、买受人处于善意,动产已经交付,支付了等额对价的情况下,丁构成善意取得。 2、戊乘人之危以明显低价购买物品,违背甲的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1、有效。丁为善意第三人。 2、有效。并非胁迫,因为是戊主动找甲协商,甲可以拒绝。而非甲找戊戊再坐地起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