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虚构其叔父在省交通厅管工程,自己能开“大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钱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隐瞒事实真相,以明显低于同期市场的价格吸引周边群众与其订立口头买卖合同,收受预付款后, 以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为由出书骗取钱财 12人出书诈骗团 ,骗购行为很普遍,司法机关也不管不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目前没有人被刑事追究,问题出在司法上,出在对诈骗罪的理解偏差上。看看关于表见代理。 记:也有人呼吁借鉴香港法律,增设骗取社会福利罪。 周:我认为没有必要增设新罪。合理解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严格执法,骗购行为完全可以得到惩处。 正方:“完全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其犯罪动机及目的明确;再看客观方面,他们明明知道本市参加高考报名的相关规定,却采取伪造户口、身份证、学籍等手段,并故意向被害人隐瞒其造假及违规报名的事实,以骗取他人钱财,且获取了巨额钱财,这样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刷取他人遗忘储蓄卡的钱该定何罪,本案中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已经取得毕业证的事实,找他人虚开发票报账,使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都产生秦某已经毕业,应该报销学费的错觉,从而使秦某骗取公共钱物的行为得以完成,所以秦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性处罚。 (作者单位:河北景县人民检察院) 该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不予采纳;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审查,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收取被害人现金130万元后,全部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及个人挥霍,尔后逃匿,致使所骗钱财无法返还被害人,故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当心:借“高考移民”骗钱,这不仅因为此类行为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完全吻合,也是因为这类特定社会背景下发生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难说达到需要刑法规制的程度。 通常认为,诈骗罪客观行为的逻辑结构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受骗者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交付(或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