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丙能不能得到奇石的所有权?是否应该归还? 奇石本为甲所有,因甲不慎丢失,成为遗失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非无主物,拾得人乙不能基于先占取得石头的所有权。乙将石头配上基座的行为属于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奇石相对于基座而言,奇石为主物,基座为从物,奇石的所有权归甲,乙不能取得其所有权。丙因为是无偿从乙处取得的奇石,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受让人必须是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因此所有权人甲可以向无权占有人丙追索奇石。 西北政法大学刘鑫为您解答。 甲拥有奇石的所有权,丙应该归还. 丙对甲有返还责任。 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以为第三人所受利益,是由于不当得利受领人的让与行为,第三人受到利益有法律上根据与受损者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义务,但第三人无偿取得利益,相对受损者有损失,显失公平,故唯有赋予第三人返还的义务才能实现对受损者的保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