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若干新设想2010-11-1319:36关于犯罪构成要件学说,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即"四要件"说,"三要件"说,"两要件"说及"五要件"说。但传统的,占据主流地位的,还是"四要件"说,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同时,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三阶层"说的影响力也逐渐扩大。 通过对以上几种学说的大致了解,我提出了几个不太成熟的设想,现在列出,仅供大家参考讨论。 (一)"两要件"说 我所设想的"两要件"说不同于目前的以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构成的"两要件"说。我提的两要件,指的是犯罪构成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正如婚姻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一样,我们要坚持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行为成立犯罪的唯一标准,就必须为犯罪构成设立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我认为的积极要件,即是传统的四要件。一般都认为,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即能确定一个犯罪所需的全部条件,但是这仅仅是形式方面的。还存在着诸多行为符合或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情况。 刑罚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但书,即是我所认为的犯罪构成的消极要件。 除此之外,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诸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也应被纳入消极要件。排除犯罪的事由是在积极要件之外并可以从实质上否定犯罪的因素。 我国刑法认定犯罪是从两方面进行的,一方面从正面认定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也从正面认定排除犯罪事由是否存在。这即要求犯罪构成同时具备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二)"五要件"说 我设想的"五要件"说,是将行为从客观方面中抽出来,加上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构成五个要件。 我这样设想的基础只是基于两点:法律包括刑法都是调整行为,而不是调整思想。将行为单独抽出,列为一个要件,不仅是为了凸显行为的重要性,更可以防止"思想犯"的出现,彰显刑法所蕴含的人权价值理念。 将行为单列的另一点原因是,行为不仅仅有客观方面,更具有主观因素。有人说行为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体,虽然不一定正确,却也可以这样思考,行为既不能归于客观方面,也不能归于主观方面,只能单列。 (三)"四要件"说 这是在前面一个设想下的进一步整合。既然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危害后果等依赖于行为而存在,既然主观方面必须依赖于行为而表现,那么,我们不妨将抽出了行为之后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合并,构成一个合并要件,姑且称之为行为附属要件。这样,一个新的四要件说出现了:客体、行为、行为附属要件、主体。 行为附属要件不是单一要件,它包含多数要件或者说数个要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