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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理效力问题

时间:2012-02-20 07:00来源:彼世殊途 作者:心海苍穹 点击:
无效合同撤销与善意相对人制度的矛盾 善意取得发源于德国,重点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合同无效重点在于控制当事人滥用自治,维护合法、有序的交易秩序。不知道你问的具体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想问当一个合同发生后,而且同时发生了善意取得,如果先前的那个合同被
无效合同撤销与善意相对人制度的矛盾
善意取得发源于德国,重点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合同无效重点在于控制当事人滥用自治,维护合法、有序的交易秩序。 不知道你问的具体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想问当一个合同发生后,而且同时发生了善意取得,如果先前的那个合同被撤销,问,后面的那个善意取得怎样处理吗? 那么就依此说(关于无效合同的类些和善意取得的构成不赘述,相信在下也相当明了),与则上,先前的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并不影响后面的善意取得,条件是后面的善意取得必须是完全的、合法的。举例说明: 10岁的甲将自家的一个笔记本电脑以1万元价格买个了乙,后乙将电脑以1.2万元的几个卖给了不知情的丙,10岁的甲和乙的合同肯定是无效的,但是丙是可以使用善意取得,即,先前的合同无效或或被撤销后,不影响后面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志在保护交易安全,此乃民法立法之原则精神,再就是民法总是在鼓励交易,而不是破坏交易,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规定确立无效合同的原则,其意图不仅在于明确那些合同无效,更在于名曲更多的合同是有效的。本着这个精神去分析有关法律问题,可以得出很多五明文规定的规则性问题,而能具体适用到实践(此乃学习民法的基础)。 不知你问的是不是该意思,如是,如上。 你的第一个例子是正常情况下的交易,但是你想一下,如果都象你说的那样的话,谁还敢买东西呢? 买的东西随时都可能不是出卖人的,包括不动产,这样交易安全将大大的危险,出于此,法律才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只要符合严格的构成要件后,买受人将取得物的所有权,而且是原始取得。《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原因在于公示和公信效力,对于动产,只要出卖人占有它,买受人就可以人认为此物属于出卖人的,不动产也如此,依不动产等级证书,这都是基于公示或公信原则,因为作为一个普通的买受人,注意到此点而买受东西就足矣了。 善意取得制度在于排斥一般的交易,但重在保护交易,也可以这么理解,依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B与C订立的合同因为权利人未追认B也未取得处分权,所以合同无效。依据第58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C应向B返还该物,A基于与B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可以要求B返还该物。但是善意取得的除外!! 可以将它理解成一个但书。
你是指效力待定中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间的矛盾。 无权处分是民事行为的一般原则,而善意取得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而提出的特别规则,其具有很多适用限制,旨在于通过现在物权的效力来约束所有人的行为,使其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避免或减少交易风险。从而保障交易安全和交易对方的利益安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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