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消费易取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窃取的行为。①盗窃罪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②本案中徐某明知此消费易不是自己所有,在得知卡内仍有资金的情况下,趁持卡人暂时遗忘之时,将卡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盗窃。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③如前所述,消费易内的钱系消费易所有人所有,银行代为保管,故行为人利用持卡人遗忘在ATM机上的消费易取款的行为违背了银行的意志,利用ATM无识别能力这一特点,窃取了银行的财物。 关于消费易套现盗窃是否以秘密窃取为构成要件,笔者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例如在公共汽车上、集贸市场明知有他人(包括被害人)看着自己的一举一动而公然实施扒窃,从来都是作盗窃罪处理,而不是定抢夺等罪;明知大型百货商店、银行等场所装有摄像监控设备且有多人来回巡查,而偷他人财物,以及被害人特别胆小,眼睁睁看着他人行窃而不敢声张,窃取行为都是很难说秘密进行的,但不失为其窃取。④综上所述,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消费易取款的行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你知道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参考文献:①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第三版,第724页。②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第三版,第728页。③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第三版,第727页。 周光权《消费易套现行业自律》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8页。作者简介:季国尧(1982.02),男,瑞安人,本科学历,现在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研究方向:刑法;潘培东(1983.02一),男,瑞安人,本科学历,现在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研究方向:刑法。我国商业银行消费易盈利性影响因素研究王晨摘要:一个具有内在盈利能力、稳定的经营体系是防范消费易金融危机的必要保障,我国银行消费易业务发展迅猛,但盈利性状况却令人堪忧本文将影响我国银行消费易盈利性的内在因素、行业因素、宏观经济因素进行系统的梳理,研究发现,在保守的消费文化短期内无法改变的情况下,驱动我国银行消费易业绩持续增长的关键引擎是卡均贷款余额、均衡的收入结构和品牌价值,而消费易的发卡规模/信贷规模在达到一定临界点后和盈利性并没有显著正相关的关系。关键词:消费易盈利性消费文化一、引言消费易是货币的高级形态,由于其支付的便利性和高盈利性,消费易在产生后的半个世纪里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猛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