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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 刘某在甲地经营销售收割机,其经销的收割机是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产品,按法律规定,农机购置补贴不允许跨地区办理,也不是普惠制,购机补贴只能由当地购机农户向当地农机部门申请通过审核获得。2010年,刘某在销售收割机时基本上是按补贴机具相当价格销售给了当地农户。由于当年甲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指标有限,刘某按补贴机具价格销售的收割机只有少部分在当地办理上了购机补贴。2010年9月,刘某得知乙地农机购置补贴计划用不完,就通过购买乙地农户身份资料,虚构乙地农户购机事实,将其在甲地销售给甲地农户未获得补贴的收割机在乙地冒用乙地农户名义,虚构乙地农户购机事实,向乙地农机部门申报办理购机补贴,乙地农机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购机补贴规定进行审核,致使刘某得以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近70万元。2011年7月份,乙地检察院对乙地农机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进行立案侦查,同时对刘某以涉嫌诈骗罪并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刘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对刘某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数额巨大,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的要件,在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故应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刘某虽然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但是刘某获得的购机补贴款已经给了甲地农户,刘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购机补贴款的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刘某虽然违法了购机补贴规定,但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上,关于表见代理。必须坚持主客观的统一。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客观上,刘某有使用乙地农户身份资料信息申报购机补贴并虚构乙地本地农户购机事实骗取国家购机补贴的客观事实存在。 主观上,刘某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笔者认为,本案中应分清刘某在甲地的前期市场销售行为和在乙地实施的诈骗行为。判断刘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以刘某在乙地实施诈骗行为的目的来判断。刘某诈骗行为着手应该是从其冒用乙地农户名义向乙地农机部门提出购机补贴申请时开始,其诈骗行为既遂应该是在其虚构乙地农户购机事实,欺骗农机部门获得购机补贴款时结束。刘某冒用乙地农户名义申请购机补贴,虚构乙地农户购机事实,骗取了购机补贴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 综上所述,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