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黎川县农民陈某来到南城县某金融机构一储蓄点取款元,不料该储蓄点业务员因工作疏忽,给付陈某元。当天下午该金融机构员工发现少款8100元,遂调取了当天的录像带观看,发现钱被陈某拿了,遂要求陈某返还。遭陈某拒绝后,该金融机构诉至南城县人民法院,要求陈某返还8100元,并提供了录像带作为证据。:])^!w5|2i"H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告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多支付陈某8100元,属不当得利,学会违约赔偿 。陈某应该返还,遂依法判决陈某返还该金融机构8100元。)z;F%x'f6dW$`,E,S3l [点睛]:《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由此可见,构成不当得利应符合四个要件:一是要有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他方受到损害;三是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四是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被告陈某因收取了不应当收取的8100元而获得利益,致原告受到损失,被告多收取款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因此,被告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AM.E9d.N:l 南城县人民法院王金祥刘小青Z-?9y/};?!T2T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