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作为犯 成立条件: 1、有作为义务:当为而不为 2、能够履行义务:客观能 3、不履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义务来源: 1、法律规定的义务:夫妻之间有扶养的义务等 2、职务、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医生、消防队员等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法律行为或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一种与分则结合考试 133条:①交通肇事后送到医院未办理就医手续,肇事人跑了,受害人死了: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有遗弃事实)(释5条)。 ②吸毒后、交通肇事后将受伤的受害人带到了2公里外的树林里扔了,受害人死亡=故意杀人罪(释6条)。 前面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并罚(释2条)。 ▲第二种将不作为与故意、过失犯罪结合起来:都可以构成作为: 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不作为可以构成本罪,扳道工醉后不工作构成本罪(忘却犯)。 ▲所有的责任事故型犯罪主观上都是过失,可不作为。 ▲第三种判断性的描述 ①放火罪客观上可以是不作为 ②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为犯 ③382条:贪污罪客观上可以是不作为的; 416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不作为 ④受贿罪只能作为的犯罪 ⑤诈骗罪中的"隐瞒事实真象",是不作为。 ⑥210条:偷税罪可以不作为构成犯罪 ▲第四种:不作为犯、作为犯和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相结合 ①父亲与儿子一同骑自行车出行,儿子被车撞伤,父亲没有救儿子,自己走了,儿子死了。不救理由有二:非亲生、被车撞的。(261条)不是遗弃罪,构成放任的故意杀人罪。 ②*的人自首,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结果:结果犯:必有结果才既遂。 ①114条:危险犯(放火罪),独立燃烧说既遂 ②115条:结果犯 ③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危险犯 ④结果加重犯:重果重罚(都是法定犯) 234条: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 ⑤下列哪些是结果加重犯(CDFG) A、遗弃罪B、侮辱罪C、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条) D、虐待罪E、诽谤罪F、抢劫罪G、*罪 (三)因果关系 1、为杀害女友,破坏刹车装置,车开出后遇泥石流,女人的死亡与男人的行为无因果关系: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择一重处罚:破坏交通工具罪。 2、A欲杀死B致其重伤昏迷,你知道诈骗罪的构成要件。B在山崖边苏醒后站立不稳,坠下山崖死亡,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罪既遂。 3、警察与女友分手,欲用枪杀死女友,抢枪过程中,女方误碰扳击,女方死亡,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罪既遂。 4、A欲杀死B,B被打成昏迷,B被A扔到山崖下,B被摔死,A与B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罪既遂。 5、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的作用: A:最初行为的危险性很高,很危险的:有因果关系。 ▲甲把乙打成重伤,医生有小失误,乙死亡,法律教育|网甲应对乙的死负责: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B:最初行为很危险,介入因素很突然,特殊影响力大,因果关系中断;是第三人的因素,因果关系中断:行为人对结果不负责;介入自然力,第三人的因素,因果关系中断: ▲A伤害B,轻伤,医生失误,B重伤,当日地震,B死亡:A对轻伤负责: 故意伤害罪(轻伤);医生对重伤负责:医疗事故罪;死亡:谁都不负责。 6、被害人体质特殊,因果关系存在 ①甲推乙一下,乙倒地死亡。乙因脑血栓、心脏病等死亡:甲过失致人死亡(知道);意外事件(无罪过) 7、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罪:主观无罪过的无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