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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罪过案件的定性思路(3)

时间:2013-09-10 20:0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携带凶器盗窃入罪化凸显的立法缺憾:侵犯财产罪评价体系的失衡 携带凶器盗窃的入罪化,虽然使得盗窃罪的评价体系更为严密,但是,却凸显出整个侵犯财产犯罪评价体系的逻辑缺憾和失衡。具体表现为两点: 1.诈

(一)“携带凶器盗窃”入罪化凸显的立法缺憾:侵犯财产罪评价体系的失衡

“携带凶器盗窃”的入罪化,虽然使得盗窃罪的评价体系更为严密,但是,却凸显出整个侵犯财产犯罪评价体系的逻辑缺憾和失衡。具体表现为两点:

1.诈骗罪的评价体系存在着缺憾

前文研讨了“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论的立法评价方案的错误之后,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可以发现“携带凶器”进行诈骗的评价体系存在严重问题。《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盗窃罪之中增设了“携带凶器盗窃”直接构成犯罪的人罪标准之后,“携带凶器”进行“诈骗”无法予以评价的逻辑缺憾开始凸显:使用凶器的,转化为抢劫罪;没有使用凶器的,在立法不予评价。尽管“携带凶器”诈骗的危害性和“携带凶器”盗窃、抢夺的危害毫无差异,但是,“携带凶器”诈骗的,却既不会像抢夺罪那样直接转化为抢劫,也不是像盗窃罪那样直接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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