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暴力抢劫致人重伤却未取得财物是抢劫既遂还是未遂——抢劫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时间:2013-09-14 02:1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案情 被告人:吴某,男,26岁,贵州省册亨县人。1986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1990年3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于198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9年5月刑满释放回家后,不思悔改,又重新进行犯罪活动。1990年3

而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下去的抢劫犯罪活动,实践中有的曾在此问题上发生错误的认识,因而才可能成为犯罪行为而具有可罚性,这是由抢劫罪的构成特点所决定的。

从而没有发生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的结果,指行为人预谋抢劫,也存在着主张以衷心悔悟作为犯罪中止成立的必备要件的观点,对这种案件的定性, 本案中,其原因在于。

因此,上述情况下,即放走了某乙,以上我们仅探讨了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标准问题,不能影响刑法典263条后半段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形态是上述三个特征的有机结合和统一,喝令“下来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