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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数额认识中的预见可能性

时间:2013-09-15 07:3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内容提要】在盗窃罪中,存在行为人主观上的目的数额与客观上的行为数额。当目的数额与行为数额在同一量刑档次时,以行为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基准。但是,当目的数额与行为数额相差悬殊,分属不同的量刑档次时,就要采用预见可能性客观标准来探究行为人的主观

李某等四人来到一个葡萄园摘食葡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2期,应当认为没有盗窃罪意义上的罪过,虽然学界对盗窃数额在犯罪构成中的定位不同,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7期,综合考察当时的各种主客观要素,对于这部分没有认识到的财产份额,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过失。

不是故意的行动,根据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这一分歧可以转换成一个命题:盗窃数额是否应成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对象?换言之,⒀持肯定说的观点又细分为一般数额说和具体数额说,不嵊跋熳锕挠形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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