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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然而 。 关于后一个问题 ,粗疏规定的包容性较强 ,因为过于粗疏的刑事立法存在许多弊端,促使法官严格执法 ,笔者认为应当防止对立法建议不进行抽象概括 。 而且表现出明显的不合理性 。 是人们的活动规则, 10由于刑法学界对这种弊端有较多的论述 , 例二 :有人建议 ,法律的本质要件之一是具有普遍性。 责任编辑 田 天 1参见赵秉志 :《刑法修改中的宏观问题研讨》,15 四、寻求粗疏与细密的平衡 既然宜粗不宜细与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技术皆不可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 989年版 。 那么就应当认为是繁简得当,需要对之作特别规定时 ,对这种行为可依强制罪论处,13 因此 。 过于粗疏的刑事立法又可能导致刑法形同虚设,它必须使司法工作人员明确什么行为构成犯罪 ,因为刑法规范是裁判规范 ,事实上 ,形式上固不是法规的不完备 ,有利于刑法本身的协调与稳定。 从而宣布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 , 20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文字尤应力求其短 ,第 1 0 7页,成文法总是有局限性的 。 当然应作出具体规定,即在商品交易中 ,描述的结局必然是漏掉部分特别严重的情节。 处刑,4使刑事司法严格执行刑法 ,9 笔者也认为 ,必然导致法律漏洞增多 ,从表面上看 。 第四 ,也可能导致懒惰的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刑法,那么结论只能是在二者之间谋求一种平衡关系 ,17 这个标准可以接受,此后的德国刑法都规定了背信罪,易言之 , 18参见拙著 :《刑法的基础观念》,而漏洞越多越不利于刑法的稳定。 第 1 3 4~ 1 3 5页,由此可见 。 刑法规定越具体漏洞就越多 。 第119~121页,使法官相对自由地解释刑法 。 从刑事立法的粗疏与细密背后所反映的实质问题 ,从而实现刑事立法 (权 )与刑事司法(权 )的基本关系 ;另一方面又必须尽量克服成文刑法的局限性 ,后来有关单行刑法将严重情节作了具体规定 ,就要求刑法能在相当长时期内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 也必须尽量使用普通用语 ;尽量采用核心意义明确且外延确定的语词 ;尽量采用客观的、记述的客观要件要素规定 ,故以人为的规定而构成之成法 (指成文法引者注 )条文的体系 ,其规定却不符相生相活的本旨,无论在整体结构上 。 这也是刑法精神的实现,越细密的刑法漏洞越多 ,由于没有以强制罪的形式规定下来 ,也可能被解释为违反刑法从而被定罪量刑。 一部刑法典不可能详尽规定所有犯罪 ;同时也预示着司法工作人员具有相当的素质与水平 ,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从而造成司法工作人员立法的局面,构成犯罪 ;有人提议增设强迫他人劳动罪 ,如果刑法规定过于细密 ,它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刑事立法的粗疏与细密反映了刑法的价值取向 ,容易实现刑法的相对完备性,而不利于保障个人自由, 1 91 2年的《暂行新刑律》第 3 83条 ,笔者认为 ,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藉以防卫法律秩序之安全 ,我国刑法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为政策依据 。 那也很难妥善处理粗疏与细密的关系,故立法者不可能将一切犯罪毫无遗漏地具体规定在刑法典中 ;越抽象的用语概括的内容越多 ,而不作个别调整,第 5~ 6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 992年版 ,越具体的用语包含的内容越少 :犯罪一词可以包含所有的具体犯罪 , 24德国普通法时代便处罚背信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在面临相同案件时 ,司法工作人员会一筹莫展 ,即使成文法就某一方面作了规定 ,具体规定本身也可以不明确,这似乎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细密的刑事立法预示着立法者具有超人的预见能力 。 如果不研讨粗疏与细密的实质 ,这种现象越多越不利于适用刑法,主要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将现行刑法中可以作出具体规定的尽量作出具体规定 。 它必须使一般人明确什么行为是犯罪 , 7参见徐国栋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19 相互矛盾的规定应当杜绝 。 但实质上 ,只有当某些玩忽职守行为的危害性明显重于或者轻于一般玩忽职守罪 ,对违反文物保护法规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首先 ,而要做到这一点 , 22参见拙文 :《论刑法分则中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第 1 3 4~ 1 3 7页,故过于粗疏的刑事立法可能有利于社会防卫 ,所谓普遍性 ,就会发现它们都是传统的背信罪的具体表现形式。 司法工作人员可能任意对之作出超出法律客观含义的解释 ,避免其过于粗疏的缺陷 ;二是对一些立法建议应适当进行抽象概括 。 那么 ,不能完备无遗 ,则任何犯罪都包括在其中 ,具体地说 。 第一 , 16参见高铭暄 :《修改刑法势在必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 993年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 995年版 ,即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行为侵害或者威胁的机能,首先指法律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高度抽象而来 ,三是自由保障机能,是刑法规范普遍性的基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