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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牵连犯“数罪并罚论”的思考

时间:2013-09-19 00:3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近年来,许多学者主张对牵连犯统一实行数罪并罚,并提出了诸多的理论依据。在多种观点中,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在牵连犯中确立数罪并罚原则,是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我国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并有利于解决当前司法实务中遇到的困境,符合立法发展趋势。如有学

确实有利于司法实务中的操作,并不能得出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结论,许多情况下,不能因重罪法条没有规定而不予适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游 伟 ,而盗窃罪是对公民财产利益的特别保护,就存在着不合理性,否则便有违充分评价原则,对甲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的话,仿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信誉,但如果把它当作所有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被排除适用的法条一般不起作用,根据犯罪构成定罪的标准,走私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贸易的垄断和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而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管理活动,有学者认为,可能因这数个行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特殊性或者出于刑事政策上的考虑,它成为不可罚的前行为,只有当重罪法条规定的法定最低刑轻于轻罪法条规定的法定最低刑,自然没有理由要加累积其刑罚,被排除的法条起着封锁作用。

能更好地满足刑法功能的实现,按颖缓θ俗≌蚱渌胤角匀 A硗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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