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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全文内容 2010新婚姻法条例

时间:2011-11-24 19:11来源:你冷漠_对你 作者:全世界只有你知道 点击:
《新婚姻法》既不担任持续婚姻,也不该保证婚姻之甘美 关于婚姻,历来有着分歧角度的描画和定义,浪漫者称之为恋爱的结晶,消极者称之为恋爱的坟墓,憨厚的庶民称之为“搭帮过日子”,经济学家称其为“最小的合股制股份公司”。而在一切描画之中,唯有最后一

《新婚姻法》既不担任持续婚姻,也不该保证婚姻之甘美
关于婚姻,历来有着分歧角度的描画和定义,浪漫者称之为恋爱的结晶,消极者称之为恋爱的坟墓,憨厚的庶民称之为“搭帮过日子”,经济学家称其为“最小的合股制股份公司”。而在一切描画之中,唯有最后一种具有司法的严谨,也唯有在这个剔除了任何浪漫色彩的属性上,婚姻才遭到司法的维护和约束。
也就是说,《新婚姻法》既不担任恋爱在婚姻中持续,也不能保证婚姻生涯之甘美,司法独一能做的,是为婚姻双方婚后的“运营”行为,确立一个花样化的最低章程,在这个章程约束之下,双方的好处都能获得对等但最低限度的保证。
婚姻是“最小的合股制股份公司”。
财富能够分清了,但离婚的成本并没有下降
但此次关于《新婚姻法》的司法注释之所以会构成如斯之大的争论,照样在于注释触及到了“小三”、“房子”等仔细问题。有网友指出新修订的《新婚姻法》像是一部“离婚法”:“房子要分分明、债务要算分明,就连养老金都要想到。太伤情绪了。”有动作指出,在司法注释将离婚的问题划定礼貌得如斯分明之后,离婚将变得愈加轻易,会推高离婚率。
事实上,如许的观念完整不成立。起首司法注释要措置的问题是今朝理论中最为凸起的问题,而司法理论中关于婚姻家庭的问题,90%都是离婚问题,所以司法注释是有针对性的,而并非人人所了解的是在鼓吹离婚。其次离婚所付出的情绪成本应该是一切案件类型中最高的。因为即便司法将离婚事项划定礼貌得一览无余,但这并有削减离婚的情绪成本。老庶民不会因为财富能够分清了,就去离婚,这跟《破产法》并不会推高破产率是一个事理。高离婚率是整个社会的问题,与司法条则划定礼貌的几无关。
新《新婚姻法》不会推高离婚率。
美国将“新婚姻法”定名为《娶亲离婚法》
离婚问题在现代以前不时就是各个文化和轨制的争论核心。例如在圣经中耶稣曾说:“夫妻不再是两小我,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合营的,人不能够分隔隔离分散。”而且,上帝教会基本不招认离婚。直到新教的呈现才认为婚姻并非圣礼,而该当遭到理性的支配,婚姻世俗化、离婚权获得招认。1970年美国发布的“新婚姻法”直接将称号定为《娶亲离婚法》,将离婚二字凸显,最洪水平的避免了“新婚姻法”演化为“娶亲法”。
而在中国,1950年的社会主义《新婚姻法》对离婚只需轨范性的划定礼貌而没有实体性划定礼貌,关于若何判决离婚没有邃晓划定礼貌。如有人提出,对峙离婚必需有合理因由为绳尺,即因由合理准予离婚,因由不合理禁绝离婚。如被经办的人提出离婚,应该赐与核准;有见异思迁的人提出离婚,则不予支撑。所以关于离婚权的忽视以至蔑视,是有一定基础的,而且从此次司法注释出台后动作的哗然也能看出一二。
“注释”是制定“破产清理”时的划定礼貌,并无额外制造残酷
此次关于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注释,大致相当于为婚姻这家“合股制企业”,制定了一组破产清理时的通俗条目。破产自身就是悲剧,残酷曾经弗成避免,“注释”只是试图保证悲剧中的某一方不被乘人之危,其实并没有额外制造更多的残酷。
“注释”独一的残酷,在于它无情地提醒一切预备进入婚姻的人们,为了未来破产清理时,能为自己争得比司法划定礼貌更多些的好处,或至少保住自己应得的合理好处,最好能在婚前就中止某些特其余商定。但其实这就是司法应该做的悉数,它只担任守住底线。而司法意义上的婚姻底线,就是无论在娶亲时照样离婚时,双方的好处均不受损。
司法只担任守住底线。
婚姻在道德领域应强调伦理,在司法领域应强调契约
今朝国内外关于婚姻实质的理论首要有契约说、婚姻伦理说、身份关系说、轨制说和信赖关系说等等。然而在司法领域内,婚姻在实质上应该是一种契约,认为婚姻是缔娶亲姻的男女双方合意的效果,无合意即无婚姻;而且一旦依法缔结了婚姻,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权利义务,而西方国度也多在新婚姻法中明文划定礼貌婚姻为契约。
此次出台的关于新婚姻法的“注释”,充沛尊崇了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富自力和经济自由权利,在更多的触及财富问题上凸显了婚姻关系的契约化倾向。比如,划定礼貌夫妻一方的小我财富在婚后发生的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小我财富;招认一方将小我一切房产赠予另一方,在权利转移前享有撤销权;招认夫妻之间的乞贷和谈,等等。
夫妻财富共治、无偿据有妃耦小我财富的传统体式格局不再适应幻想
跟着市场经济的展开,中国社会发生发火了绝后的改变。跟着现代法治和财富观念的提高,以夫妻财富共治、生儿育女、抚育子女为己任的传统体式格局不再是家庭的独一体式格局,独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体式格局接踵呈现,因而,家庭财富关系调整、尊崇夫妻的财富自治权力在必行。
此前中国的夫妻财富关系上,显示的是浓厚的身份观念。从缔娶亲姻劈头,即取得无偿据有、运用妃耦财富的等待权。这种依托于身份而发生的财富共有关系,必然招致缔娶亲姻时更多地思考妃耦方的身份位置、经济状况在财富瓜分时必然发生权利与义务纰谬等的矛盾。
此次司法注释并无太多可指责之处。
注重契约,尊崇小我财富是对现代婚姻和财富观的回归
1980年的《新婚姻法》划定礼貌:婚姻关系存续时代所得财富归夫妻共有。这是在私有财富概念含糊、缺乏司法维护的汗青配景下呈现的夫妻财富绝对“对等”,并不契合当下的情形。修正后的《新婚姻法》确立了小我财富优先的理念,彰显婚姻的契约关系,无疑是一个史无前例的提高。核阅《新婚姻法》司法注释其他条目,也都了了地勾勒出婚姻当事人财富自治的图景。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注重契约肉体,尊崇当事人的财富权,在一定水平上是对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的推翻。在一个回归现代法治和财富观念的时期,婚姻家庭财富观因之而变实属必然。总体上说,完美夫妻财富权立法,维护婚姻当事人的财富自治权,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友善――要离的,少了纠葛;想结的,动机纯真。就此而言,司法注释很好的强调了现代婚姻、财富以及法治观,并无太多可指责之处。
关于通俗婚姻而言,在司法的严寒底线之上,还有无限可能的空间,那些对婚姻或浪漫或温馨的各类描画,仍然可由你去幻想,去勾勒,去理论。而司法则是你最坏的筹算――当你勾勒、理论失败后,不至于摔得太惨。而假如让司法跟你一同去勾勒风花雪月,那当你从云端坠落的时分,谁来维护你最后的权利。 近日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
婚前买房可能属个人
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担忧,法院调研也发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解释三》对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条解释似乎把房子看的更理性,是谁买的就属于谁似乎公平合理,未付出的一方不能不劳而获。结婚前我买了一套房子结婚后你可以住,但不属于你,离婚后一点没你的份,看似残酷不近人情实际也合情合理,那些喊冤的人纯粹是承认了自己的弱势。
当然这里一定要说明一种情况:如果婚前是一方交了首付贷款买房子,而婚后有两人共同承担偿还(也包括一方还贷,一方养家)则不遵守这个解释的,应该按照离婚房子当前市值按照比例分割。
但是当前女方婚前谈对象都是要求男方要有车有房,这已经成为男人身上背负的大山,所以房产证大都是男人的,一般来讲男方为了买房子付出了很多,自己贷款还要啃老,如果一离婚女方立刻获得一半房产显然不甘心,有了这样的新规定可以极大减轻男人们的这种心理负担,在这种心理的推崇下,男人是不是会变得不如以前那么在乎婚姻了?不再害怕因离婚而失去太多是否让男人不负责任?据了解,日本购房,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
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
“生育权”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现有的《新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
《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最新婚姻法解释。这一规定放宽了离婚门槛。
对此,有法官表态“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但很多不孕妻子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
不过,第十条还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第三者索要补偿,法院将不支持
外遇,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小三”、“二奶”甚至成为了近年的流行语。
《解释三》第二条对此做了特别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表明为了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例如男方包养“二奶”,如果双方约定分手费10万元,那么,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无权提起诉讼,但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遏制“拜金傍大款”的不正之风。
这一条对小三、情人无疑是晴天霹雳,也就是说:在和男人鬼混偷情包养期间,无论男人跟你签了啥协定到分手那一天都不算数的,你最多用一哭二闹三上吊来威胁男人,而无法从法律上保护自己。这样一来不知道会有多少男人松了一口气,平时养个小三,玩够了就甩了你,告诉你“找个好男人嫁了吧”,有点良心的愿意给点补偿,不愿给小三们一点脾气也没有,因为男人手里有了法律这张王牌啊。所以小三们要及时研究最新法律,跟得上形式,别被男人们甩了后还啥都不知道还吓唬去法院告人家。不能让男人一张协议给蒙了眼睛,要实打实的东西,比如:钱和房子。
我国新婚姻法的几次重大修改。
(1)1950年第一部《新婚姻法》;共(8章27条);
(2)1980年第二部《新婚姻法》;共(5章37条);
(3)2001年4月对1980年新婚姻法进行了修整(共6章51条);二、推动新婚姻法修改的五大因素:
1980年的《新婚姻法》距现今已20多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人群的思想变化,特别是婚姻家庭现状的不断演变,原新婚姻法已不适应现状,因此强烈要求对新婚姻法进行修订。这次修订最突出的有五大因素:
1、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现象增加,直接挑战一夫一妻制;
改革开放以来外国人及港台商人背井离乡来中国投资,同时也创造了现代“包二奶”现象。在上海有37万外地商人来上海投资在上海也带来了一批包二奶现象,中国经商人进跟潮流推出了新一批包二奶族;官场秘密赡养了变相的包二奶---固定情人;家庭生活不合的男子也不甘寂寞,参与了创造现代包二奶的活动。这些现象这些直接挑战一夫一妻制。
2、家庭暴力案件急剧上升
1999年29各省妇联接待家庭暴力的投诉件,家庭暴力从秘密转向公开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逐年上升。如“不要与莫生人说话”家庭暴力严重而且没人管,理由是清官难断“家务事”。
3、离婚后,妇女一方的财产权利和探视权力难以保障;
离婚时男方隐匿财产,如胡海英案件“千万财产、两手空空”而女方只知到回娘家不注意权利的行使。
4、因离婚率升高,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引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严重;
5、老年人的赡养无法保证,受虐现象严重。(老年再婚问题)三、新婚姻法修正案的修改重点:1、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和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新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两项禁止性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1)、什么是家庭暴力;新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3条、第45条、第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精神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2)、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
什么是同居;新婚姻法第3、32、46条都提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就是同居”。反之,如果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重婚”,可以构成重婚罪。(3)、增加了倡导性条款“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2、扩大了事实婚的范围;
新婚姻法针对中国存在很多人未办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实,在新婚姻法第8条中增加了“关于补办登记手续的规定”。(1)、结婚登记是婚姻的形式要件,也就是结婚必须履行的手续。世界各国一般采取:登记制、仪式制和登记仪式相结合制。我国采用的是登记制。即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由于我国一些地区的风俗,中士实行仪式婚姻,为了反映这一情况,在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对事实婚姻作了分类的定性。即“对符合结婚条件只缺登记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准予补办登记。这次新婚姻法修改扩大了事实婚的范围,对以前同居的,凡达到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条件的,一律按事实婚姻处理”。“以后同居的,双方起诉离婚时要先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否则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2)、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非法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当事人双方因婚姻的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得不到保证,子女待遇为非婚生子女。3、确立了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制度。(一)、无效婚姻;(1)、无效婚姻的条件;新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对重婚使婚姻无效的举报人是当事人及近亲属或基层组织;
对未达到结婚年龄而使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是近亲属;
对因有禁止与亲属关系结婚而使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是近亲属;
对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导致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是近亲属。
(3)、申请婚姻无效时,无效婚姻法定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如结婚时不满结婚年龄的现在已满年龄还以婚姻无效提起的法院不与支持)
(二)、可撤消婚姻;
(1)、什么是可撤消婚姻;新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可撤消婚姻(又称相对无效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违反了某些婚姻要件、依法应当撤消的婚姻”。
(2)、胁迫的内容是指“行为人以身体健康、生命名誉、财产损害为要挟”。
(3)、受胁迫的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近亲属。
(4)、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人只能是本人,(因为当事人和好了就可以不申请撤销)。不能由其它人代替。
(5)、受胁迫方撤销婚姻请求的时间,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如请求撤消现在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一年的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7)、申请人不适于胁迫行为实施的本人。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的法律后果;
(1)、因无效婚姻的问题起诉到法院的,不适用调解,也不可撤诉,一并由法院判决解除,并不得上诉。
(2)、对“财产”“子女”问题不服时可以上诉、也可以调解。
(3)、处理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时,不得侵犯合理婚姻当事人的权力,因此允许合法当事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4、关于夫妻财产问题的规定
(1)、《新婚姻法》提出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允许夫妻对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约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双方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新婚姻法》提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新婚姻法》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婚前财产不管生活了多少年,都一律作为个人财产对待。修改了过去关于一方婚前财产经过8年后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4)、《新婚姻法》规定了“个人的财产”的范围;包括:(一)婚前财产;(二)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补助费;(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个人财产也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5)、新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既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是指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法律规定以一方的财产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进行帮助。(如无房居住的可以将房子的居住权、所有权给另一方)。
(6)、如果父母不尽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力。
“抚养费”指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丧失劳动能力,或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以及在校读书的子女。
“抚养费”支付也有改动只付到高中,这是法定义务,上大学的费用视为道德义务。
5、《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制度。听说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uixinhunyinfa/2011/1124/40529.html
(1)、符合离婚条件的: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失踪;
第32条规定的离婚的条件为:(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2)、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条件,因新婚姻法32条规定的四种情况离婚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可以提出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
(3)、伤害的形式;包括精神的损害和身体的损害。
(4)、赔偿的范围可以是财产和精神赔偿。
(5)、赔偿提起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自己向自己的配偶提出,不能向第三者或“二奶”提出。赔偿的提起必须以“判决离婚”为前提,当事人不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不准予离婚的,都不适用于赔偿的原则。
(6)、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这条提出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一审时未提出赔偿请求、在二审时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一年以后再提出。
(7)、离婚后还可以再次再次请求分割财产。新婚姻法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财产、转移变卖财产的,离婚后发现的,两年之内可以提出起诉。
6、确立了父母探视权的实体权利
(1)、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能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探视权的行使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3)、探视权的提出是子女的父亲或母亲,
(4)、探视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
(5)、对探视权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强制执行(拘留或罚款)但是不得强制执行孩子。
(6)、探视权的终止。如探视权行使的一方对子女有影响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终止探视权。
(受篇幅的限制暂时介绍到这里)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 4、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新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
为保证新婚姻法的顺利实施和可操作,最高法院还出台了相关的解释,主要包括:
①、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何理解和适用;
②“家庭暴力”的含义及虐待关系;
③、补办婚姻登记的效力及认定问题;
④、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及请求权主体;
⑤、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终止行使、恢复行使等问题;
⑥、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的理解;
⑦、新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可以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帮助”,其中有关“生活困难”的解释及以住房进行帮助的具体形式问题;
⑧、对新婚姻法第46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等。
4、新婚姻法概述:
(1)总则、(共4条)、确立了调整范围、基本原则、禁止行为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
①调整的范围是《婚姻家庭》;
②确立了新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③关于“禁止性”行为的规定,这是对第二条的补充。
(2)关于“重婚“的界定:
①重婚: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也就是已有婚姻关系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②重婚的两种形式:(一)法律上的重婚:未解除前一个婚姻,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而构成重婚;(二)事实上的重婚:未解除前一个婚姻,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最高法院在1994年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后作出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③重婚与通奸、姘居的关系通奸:指一方或双方均有配偶而发生临时的隐蔽的、秘密的两性关系(不是持续稳定和公开的),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没有共同生活的目的.姘居:指男女一方或双已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同居的非法行为。姘居者对外往往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也无永久生活的目的。
(4)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条是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夫妻与家庭成员间义务的规定,强调的是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互相尊重、感情专一,配偶权受法律保护。
(5)关于结婚(第二章)。总共8条,
规定了结婚自愿的原则;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的登记程序;无效婚姻及婚姻的撤消;无效婚姻和被撤消婚姻的法律后果(第5条“自愿”;第6条“最低婚龄”鼓励晚婚)。
第7条第二款,关于禁止结婚作了修改。删除了麻风病人未经治愈禁止结婚的规定。
第12条关于无效或被撤消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规定:1、婚姻无效性(自始无效);2、处理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三点值得注意:①无效婚姻或被撤消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原则是照顾无过错方;②重婚财产的处理原则:照顾无过错方;③子女问题,不是婚生子女。
(6)关于“家庭关系”(第三章)家庭关系可以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收养被收养人关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等。
第13条至第16条:夫妻关系是指男女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是伴侣,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有关身份、人格、姓名权、住所权);财产关系(扶养、继承财产等)含财产的所有权、遗产的继承权等;夫妻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地位平等、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有学习工作的自由、有计划生育的义务和财产为共同所有等。
第17条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对财产制度的约定(原13条的修改)。所谓“夫妻的财产制度”是指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清偿、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形式上讲又分: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
第18条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这一条是新增加的,目的在于更好地规范个人特有财产制度。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9条夫妻财产的约定制,是新增加的一条,目的在于规范约定财产制度。这一条对约定财产制的形式、约定不明的法律适用、债务清偿等做了规定。约定的主体是夫妻。约定的内容是婚前、婚后。约定的形式是书面的。约定的效力,口头约定如双方没有争议就有效。
另外,债务清偿: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和妻一方对外所应负担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一方的财产清偿。这里体现的是“谁的债务谁负担”的原则。其中的两个条件是:1、有约定;2、必须是债权人知道该约定,不知道的,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
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22条“关于子女姓名权的规定”。
第23条保护教育权(将赔偿经济损失改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24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力”。
第25条关于非婚生子女、父母关系的规定(婚生与非婚生有同等待遇,不能歧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第26条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因收养而形成)。
第2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第28条祖孙之间的扶养关系。
第29条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的规定。
第30条关于父母再婚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7)离婚(第四章)
共计12条,主要的规定是:1、协议离婚及有关程序(第31条);2、诉讼离婚及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第32条);3、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第33条);4、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分娩后一年、中止妊娠6个月。第34条);5、关于复婚登记的限制(第35条);6、离婚对父母子女关系的影响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第36条);7、离婚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第37条);8、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探视权(第38条);9、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第39条);10、离婚时因一方履行较多义务所享有的请求补偿权(第40条);11、离婚时的债务清偿(第41条);12、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所享有的经济帮助权(第42条)。其中,协议离婚的有关程序(第31条)协议离婚自愿、无争议、申请义务,经有关部门认可。协议离婚必须对财产、子女均无争议。www.hnfz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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