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你的博客,记得经常互相交流,点评哦!19时40分 ■实习记者 刘竞超/报道 本报讯 近日,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因为很多颠覆性的条款引发了网友的热议。从本报的调查结果看,参与调查的网友近3000人,很多网友认为《解释三》很可能对现有的婚姻传统产生影响。 近八成网友 不反对婚前财产公证 《解释三》虽然是《婚姻法》的解释说明,但在很多人看来《解释三》更像是“离婚法”,它对夫妻离婚后财产如何分配做了非常详细的解释,因此,引起了很多人的争议,而争议的焦点其实就是离婚后谁占便宜谁吃亏。对于夫妻双方财产问题,很多律师都建议夫妻双方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但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婚前财产公证一直是新婚夫妇比较敏感的话题。网友“天蓝”说:“婚前进行财产公证这种方式似乎有些不爷们儿,也会在女方心里留下芥蒂。但若不公证,真要是两人起了纠纷,积蓄就会被分去一半,家人肯定不好接受。” 在本报的第一个调查就是:你是否介意婚前财产公证?最终有24.2%的人选择了“介意,这会影响夫妻双方的感情”;有75.8%的网友不反对婚前财产公证。网友们认为因为没有明确对装修钱、购车钱的财产分配,更多的人愿意把这部分钱作为婚前财产进行公证,从而避免婚后“净身出户”。 男方买房 观点受挑战 《解释三》中规定,如果婚前一方出首付购房,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如果离婚,出首付的一方将得到房子,而另一方只能拿到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而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出首付购房的一方往往把钱花在装修和购车上。 在“婚房由谁来购买”这个问题中,只有16%的人认为房子就应该男方来买,这和传统观念有很大出入。有68.4%的人认为谁有条件谁就买,还有15.3%的人表示如果有条件将抢着买房,毕竟离婚后还能得到一套房子。很显然,最后这15.3%的人是受到了《解释三》出台的影响。网友“人海茫茫”说:“我是女的,原来打算让男朋友出钱付首付的,我家装修和买车,其实钱都差不多。但新规出台后,我打算付首付,让他装修和买车吧,毕竟如果真的离婚了,我还能有一套房子。” “女人更辛苦” 得到近半数网友赞同 《解释三》出台后,很多专家和网友都觉得对女性的保护不够。在“你是否觉得女性在离婚后应该获得更多的赔偿?”这项调查中,有43.3%的人选择了“是,因为女性在婚姻生活中付出的更多。”剩下的56.7%的网友选择了“不赞同,男女双方都有付出,婚后财产应该平均分配。” 网友“男人很累”说:“现在女性不像我们父母那代了,会做家务,会带孩子,现在有多少女的连做饭都不会啊,凭什么她们要在离婚后多分些啊。”但网友“万念俱焚”说:“10年了,我怀孕、生孩子、还房贷、奔波上下班、操持家务。10年后离婚了,我流逝了10年的青春,造成了心灵永不磨灭的创伤,现在成为离婚二手女,我几乎什么都没有了。” 法律不支持 “小三”可能有新招 《解释三》中明确表示“小三”索要分手费的行为不受保护,多数网友对此表示支持。在“你觉得“小三”是否应该得到一定补偿”的调查中,有64.1%的网友选择了“不应该,小三的行为不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虽然大部分人对这项法规表示支持,但也有网友产生了担忧,认为这可能催生“小三们”的新招。网友“雾里看花”说:“不给分手费就能遏制‘小三’?笑话,不要分手费,小三可以要房子,要车啊,可以提前消费啊。虽然法律上规定可以要回‘小三’的房子和车子,但如果‘小三’一口咬定,这房子和车子是她自己买的怎么办?” 好好过日子别总想离婚分财产 在《解释三》的讨论中,还有这样一种声音。网友“快乐ing”说:“两个人在一起相知相爱,最后成为一家人多不容易啊,好像我们结婚就是为了财产似的,别总想着离婚后怎么分财产,好好过日子不行吗?”还有的网友说:“我们为什么不能把精力放在怎么让婚姻生活更和睦,怎么能降低离婚率上,这不是比明确离婚后谁该分多少财产更有意义吗?” (责任编辑:孟祥武婚姻法司法解释征社会意见 不支持第三者索补偿 本报讯(记者 王秋实)一方父母出钱给小两口买房,可能将不会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昨天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个人婚前购房的归属、父母赠与子女房产、“小三儿”分割财产以及亲子鉴定等社会热点问题都有所涉及。昨天,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杨晓林对法条中一些主要条文进行了解读。 据悉,即日起到12月15日,社会各界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表意见的方式,对司法解释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书面意见可以寄送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收,邮编;网上意见可登录中国法院网()“网上调查”页面,进入相关专题发表意见。 ■出台背景 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 最高法民一庭杜万华庭长说,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因为“婚姻问题是涉及到13亿人的大问题”。我国婚姻法从2001年修改之后,已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杜万华在日前参加的一次会议上说,起草司法解释(三),缘于“国民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姻法如何应对变得非常重要”。 因此,在起草这份司法解释时,他们主要考虑了这样的原则: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要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在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的同时,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另一个主要目的是解决实际问题,以实际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为研究对象,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网络支持京华网新浪网 ■法条与解读 “小三儿”索要补偿不予支持 ◎条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解读:例如丈夫外遇后,约定了用财产补偿情人,但是还没支付,小三儿向法院起诉要求补偿,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补偿钱款已经支付,丈夫又要求返还的,法院也不予支持;但如果妻子反对给补偿,这笔钱还可以要回来。 婚前贷款买房属个人财产 ◎条文: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解读:这是现在最热的一个问题,主要针对那些一方先付首期买房的情况,而产权所有人需不需要对另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取决于是否用共同收入支付房贷,以及产权登记在谁名下等因素。 拒绝亲子鉴定可推定理亏 ◎条文: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目前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或要求否定亲子关系的案件非常多,但争议也非常大,有些国家是可以强制鉴定的,但目前我国对强制鉴定还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而且另一方又有充足证据的,法院一般会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 妻子中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条文: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近年来生育权纠纷案件增多,特别是一些女性看重事业,怀孕后单方做了人流,而男方不知情发生生育纠纷。法条保护了妇女自主生育的权利。 父母出资购房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条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读:由于父母为子女特别是为结婚子女买房非常多,对于房屋这种重大财产,法条对这种情况给予了特别考虑,使财产关系得到平衡,也有利于此类纠纷的实际解决。《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引争议 小三没人管 刚刚在海口结束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其会议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被高挂在中国法院网上征求各方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 解释出台三天时间,网上已一片哗然。参加了此次会议的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会顾问、中山大学教授鲁英表示:“这是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的原则,很多内容肯定会进行修改的。” 最大争议:“小三”索要赔偿通常没戏?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项规定被网友们称为“棒打小三”。 网友们此刻显现出了一些同情。网友“猴子捞月”在博文中说:“小三”的存在,确实可能会造成一些夫妻的婚姻与家庭的动荡,但“小三”在婚外情案件中的地位完全是从属的,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她们根本就不掌握任何危害家庭稳定的主动权。当“小三”满足了已婚男人的性欲摧残,消磨了大好时光,仍孤身一人无依无靠时,我们还能继续愤怒的单纯斥责“小三”的无耻吗? 对此,鲁英表示,网友的这些意见同一些与会代表不谋而合,但多数人还是认为,“小三”侵犯了合法夫妻的权益。 “现在的司法解释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让“小三”们吸取教训,另一方面,也是维护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导向。”鲁英说,现代社会,没有道德去惩罚,难道还要用法律来保护? 财产纠结:房子判给谁要看房产证? 看完司法解释的后面几条,网友们忙为女性鸣不平。网友“猴子捞月”认为,这将极大地伤害到妇女的权益:“如果男人娶了老婆过几年腻了,找个借口离婚,女方将是两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因为房子是男方买的。如果是因男人出轨而离婚的,按照新解释,女方仍然不能对房屋主张权利。”“《婚姻法》应该保护已婚配偶的共同财产,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鲁英表示,这一点她一定要提出来,如此规定,是对其上位法《宪法》和《婚姻法》的违背。“如果现在做出这样的规定,事实上是‘夫妻平等’趋势的一种倒退。” 房产问题:“夫妻互告”追房产告也白告? 在中国的婚姻关系中,一直维持着“共同财产制”的惯例。比如说,结婚8年后,房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4年后,贵重物品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房产问题上,此次婚姻法解释异常“细化”,在第十二条中这样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鲁英说,有人在会上举出这样一个案例:有一对夫妻,2005年,丈夫将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以30万的价格卖了出去,但一直没有过户;到2008年,房子涨到50万,夫妻都后悔了,于是想出“互告”的方式,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宣布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条的出台,正是与这个背景息息相关。不能因此而损害了买房人的权益,不利于社会正常公平交易。 鲁英认为,现在房屋买卖不需要配偶到场的说法,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管理办法基本一致,但这样一来,配偶的权利怎么保护?新规说要追讨,但追讨在事实上是很难的。 有些无奈:男权阴影挥之不散单身更幸福? “从征求意见稿中,确实透露出对女性权益的不尊重。”鲁英说。对于“小三”的问题,其实不新鲜,在司法解释(一)和(二)中,就有了类似的规定,当时也有人说,这是否在让男人和权贵在“掌舵”? 她也认为,作为男人,也应该负起责任。“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做出这种规定,不利于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群体和女权的保障。”鲁英也表示很无奈,现代社会依然是男权中心,女性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而网友们流传的说法:男人们像是在偷笑!而女人却在嚎哭。 因为“小三”们即使被男人甩了、害惨了,最终什么也别想得到;而娶了老婆过几年腻了,找个借口离婚,女方将是两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 网上甚至还发起一项倡议:作为女人还是不要结婚。对女人来说,结婚除了受伤害和付出外,将什么也得不到,而且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如果不结婚,好好经营女人自己的事业,完全可以平平安安的过得很好。那时女人会感觉到:这比结婚嫁人要实惠、安定、富有和幸福得多!据《广州日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节选 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六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二条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婚姻法解释或改择偶观:嫁富二代不如潜力股 “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昨日,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各种声音在微博上“炸”开了。截至昨晚6点,就有6.5万多条微博在热议此事。记者从中发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可能使婚姻价值观、女性择偶观、生育观发生“悄悄”的变化。 对女孩们来说—— 要求“男方有房”不如自己努力买房 “现在城市中的女孩都把‘有房’当成结婚前提,可现在万一离婚,房子可能还是人家的,自己照样啥也没有,这太‘亏’了吧?毕竟在传统习惯下,结婚大多数情况是男人出房、出钱。”微博上,不少女性网友议论纷纷,“男人的离婚成本太低了。”“新婚姻法告诉我们,男人不可靠,男人的父母更不要指望,女人婚前自己买套房才是最保险的!” 共同奋斗 “父母一直希望我找个家庭条件好的男朋友,结婚时由男方父母出钱买房、买车,这样我就不用当房奴吃苦受累,所以帮我安排的相亲对象都是富二代。”在南京市中华路一家企业上班的女孩小蓉告诉记者,“之前我觉得父母言之有理,但现在感觉不一样了。嫁个富二代,如果感情不好,离婚后自己也分不到多少家产,没准还逼得女人连提出离婚的勇气都没有。这样看来,我还不如找个情投意合的男人,只要他是个有才的潜力股,我们一起奋斗、买房,这样过着才踏实。” 对丈母娘来说—— 如何加上女方名字这个很伤脑筋 “别以为嫁个有房男,你就真有房子了,自己名下的才是你的。”针对新的司法解释,有人出了这样的主意:“给各位女性一个建议,结婚的时候要求男方把房产过户或房产证上双方共同署名。” “针对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全国丈母娘联合会称,之前该会发布的‘男方必须有房’的规定细则现已出台,其中之一为‘不管双方谁家出钱,房产证必须保证有女方名字出现’。”微博里,有网友这样调侃。 出新房装修钱 不如给女儿买车子 按南京目前的流行做法是:男方出房,女方出装修。但昨天,记者听到不只一个人说:出装修的钱,还不如给女儿买辆车子呢,这也是婚前财产啊!万一小夫妻日后有问题,装修又带不走,又不算房款,实在不划算。而记者了解到,持这种想法的“丈母娘”不在少数。 对公婆们来说—— 养儿子也不“亏”了 不用“防”着儿媳了 在现实生活中流行这样一种说法,生女孩是“招商银行”,生男孩是“建设银行”:因为按照传统习惯,结婚时男方要做好很多准备,比如买房买车等等。这种传统让许多城市父母不堪重负,“不重生男重生女”,因为一旦生个儿子,就意味着要节衣缩食,为儿子的婚房犯愁;而且现在的小夫妻都比较“想得开”,稍有不和就闹离婚,老两口一辈子的积蓄搞不好就被儿媳“分”走了。 不过,这种观点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可能有所变化。在南京某事业单位上班的顾女士告诉记者,“看到新的司法解释,我觉得自己不会‘吃亏’了,这下可以放心地给儿子买房了。”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房子归房子,爱情归爱情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有关住房的两条规定引发社会热议。 该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这部司法解释的部分支持者和反对者。 男人的离婚成本是不是太低了 正方:宋先生,35岁,已婚 我同意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虽然听起来“不合情理”,但我是干律师工作的,考虑问题往往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当时我买房子的时候,是我父母掏钱买的,从心理上来说,我肯定不希望将来流失一半。这对辛苦一辈子攒钱买房的父母来说不公平。 这对女方来说也是一样,不能说对女人不公平。 我代理的一些离婚案件中,大都是为利益纠缠,尤其是房子,夫妻双方抢来夺去的,都快成仇人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其实是防范于未然,婚前是谁的就是谁的,简简单单。而且,对于那些想靠“傍大款”再离婚一夜暴富的人来说,无疑是堵住了以往的法律漏洞。 反方:李女士,31岁,婚龄3年 我觉得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特别容易对“男人背后的女人”不利。以我的情况看,万一我和老公离婚,孩子肯定是我自己带。那就是说,我是一个带着孩子的离异妈妈,而我老公的婚史,对他再婚可以说没有任何影响。 实际上,男女双方都要工作挣钱,所谓分工主要体现在对家庭的贡献上。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孩子、教育孩子,对家庭的付出是无法用出资多少来衡量的。 我朋友说,根据这个新司法解释,相比看中国最新婚姻法。如果是因为男方感情出轨离婚,那么,妻子除了获得补偿之外,无权主张房子的所有权。结果可能是妻子手里的钱越来越贬值,而房子作为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来源,却被过错方占有了。 有人觉得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可以堵住“傍大款”,这根本就是胡说八道。傍大款的人难道只想着离婚时分一半财产?他们看重的是和大款在一起的物质丰裕。所以呀,愿意嫁有钱人的还嫁有钱人,不会因为后来分得财产就打消这个念头的。 新司法解释是否将极大改变择偶观 正方:陈先生,33岁,未婚 我觉得这个新司法解释挺好,至少让女孩的择偶观不再那么现实。我在北京打拼好多年了,月薪差不多在1万元左右,但对房子一直“可望不可即”。从想买房子到绝对买不起房子,房价越来越高,同意跟我见面的女孩子也越来越少。有时候,一说“没房子”,连介绍人都没兴致了。 现在很多年轻人对同居、结婚等感情问题看得很淡,反而是对房子等物质上的东西,看得很重。现实中,不少人是因为房子而结婚。我想,这个司法解释如果实施起来,今后爱情这事应该会变得更纯粹了。 其实我一直在考虑:是不是占了便宜才能叫男女平等?现实情况是,男方没有房子就找不到女朋友,可以说,房子“绑架”了男人,物质绑架了社会。现在整个社会的出发点就不对,爱情越来越不重要了。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或许是一个改变的契机。 反方:张女士,24岁,单身 我觉得这个新司法解释出发点可能挺好,但从情感上说,可能会制造夫妻间的疏远。我在相亲之前,确实会问对方有没有房子。房子也绑架了女人。但现在的房价、物价,无论男女,单身一个人的成本都很高,两个人生活在一起可以分摊成本。我不是要占对方的便宜,只是心理上会觉得踏实。房子的贷款虽然是男方还,但我的钱可以支付生活费,可以投资,可以有更长远的生活规划,我们两个人都会过得更好。 我一直觉得:夫妻之所以是夫妻,就因为他们在感情上和物质上都是共同体,有时候,财产上的不分彼此更能促进感情交流。难道我们一定要在谈感情的时候时刻提醒自己该谁花钱吗? 但是,这样的司法解释给人的感觉是:“钱归钱,情归情。”反而更容易让两个人之间彼此提防。如果说财产的所有权将决定我们的感情走向,那结婚不结婚有什么关系呢?结婚的情感意义何在呢? 新司法解释是不是爱情“腐蚀剂” 正方:张女士,26岁,未婚,恋爱中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是在鼓励男女双方共同奋斗,谈不上“腐蚀”爱情的问题。新司法解释尊重了夫妻双方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按照新司法解释,无论是男方父母买房还是女方父母买房,都不会跟小两口的感情挂钩,即使分开,也只是感情破裂。 我跟男朋友家里都没有实力支持我们买房子,现在没有这方面的顾虑。 这也是鼓励夫妻双方共同奋斗。我们走到一起,结婚生子,完全是感情使然,万一有那么一天,也不会追究说当初对方是为了房子才跟自己结婚的。 我觉得,这样至少鼓励了女孩不是嫁给房子,而是嫁给爱情。其实,在我的观点里,无论男女,都需要独立。如今这个年代,吃饭AA制、旅游AA制、投资AA制,财产为什么不能AA制?什么都AA制也没什么不好,清清楚楚,谁也别占谁的便宜。 反方:林女士,32岁,婚龄4年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太过物质化,对爱情是个“打击”。如今,离婚的时候,很多人想的是“离婚我竟然分不到房子”,而不是“我们竟然离婚了”。而这个司法解释,很可能加剧这种“无爱”的趋势。 它是把夫妻双方看作AA制的投资者,而不是从感情角度考虑的。这对感情大于理性的女人来说,不可接受。 我从怀孕之后就辞职了,到现在,孩子两岁多了,我也没有计划要出去工作。我跟老公开玩笑说,以后工资要全上交,否则我没有安全感。 婚姻虽然是爱情的归宿,但婚姻生活也离不开房子和车子。俗话说,“贫贱夫妻百事哀”嘛。但是,夫妻之间的物质跟感情,哪能分得那么清楚? 我觉得法律不能太冷酷。 丈母娘嫁女要不要先掂量 正方:崔女士,最新婚姻法全文。52岁,女儿正计划买婚房 这个新司法解释还是不错的。原来就是准备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给他们买房子的,男方女方出资比例差不多是6∶4,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孩子爸爸比较传统,觉得男方应该多出一点,只是心理上舒服些。他们结婚之后,装修男方负责,我们再给他们买辆车,这样他们就不会太辛苦。 而且,我们还有一个特殊情况。我家经济条件好一点,在北京已经有了一套房,我和老伴现在的房子,将来肯定是要留给女儿的。 说实话,我们甚至商量过,要去公证处做个公证,房子就是给她个人的,有了这个法律规定,这一步也省了。有什么不好? 反方:关女士,55岁,女儿的男友已经购房 现在子女结婚,其实双方父母都要“出资”的,而且“出资”形式很灵活。按照新司法解释,男方父母给儿子买房,我女儿没份儿,这对其他出资形式不公平。 比如他们如果买新房,我们的计划就是男方出房、女方装修。装修的钱我们出,这也是婚前财产啊!如果不装修,还不如给女儿买辆车呢。而且,万一小夫妻日后有问题,装修又带不走,又不算房款,实在不划算。 新司法解释出来后,他们怎么办?现在,我女儿和他男朋友名下都有自己的房子,好在她男朋友很懂事,说要把房子公证成两个人的,否则还真不知这婚能不能结得成。 现在,他们结婚的事还没最后定下来,我们得商量商量了。婚姻法司法新解释或改变为“房”而婚的择偶观 中新社长沙8月14日电(刘柱)随着中国“80后”一代进入结婚峰值期,加之高房价的“推波助澜”,嫁给“有房一族”成为不少内地女孩择偶的现实“金标准”。但中国最高法院最新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或将改变她们为“房”而婚的择偶观。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买的房,另一方无权分割”、“公婆买房,儿媳没份!”……不过数天,围绕房子归属权的新司法解释在中国内地引来不少争议。争议源头归结为两条:房子若是父母出资,若离婚,谁父母出资房子归谁;如婚前买的房,谁首付房子产权归谁。 网友“迷路小曦”在微博上说,“被房子挤压得变了形的婚恋观,留下喘息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房子而结婚,让我们重新回到只是为了爱的那份纯真。” 有舆论认为,新婚姻法保护了婚姻中处于传统强势地位的男方,是男人的“福音”。但这一观点也“惹恼”了不少女性。网友“清颜水木”说:“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啊?刚生孩子男人出轨,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 这个周末,长沙各大婚姻中介所相亲男女依旧如潮。但记者发现,“有房”甚是“房产若干”的征婚男士悄然“失色”,女士们更青睐于那些高学历、海归派等具有软实力象征的潜力股男士。 在一外贸公司上班的谭军说,找个情投意合的潜力股,一起奋斗买房,这样过着才踏实。更多受访的年轻人表示,新婚姻法让女性看清“男人不靠谱,靠自己才是王道”,表现出“嫁富二代不如嫁给潜力股”的择偶新变化。 长沙五一路一家婚介所的婚恋咨询员何倩告诉中新社记者,婚介行业也在关注婚姻法解释的新变化,为引导青年男女配型成功会推出更多个性化服务,不再简单注重房子等“硬实力”。“房子虽重要,但牢靠的婚姻还得依靠双方的感情”,何倩也认为,“估计在短时间内还是难以改变为房而婚的心结,多数女人还是希望有一个稳定的栖息之地生儿育女。” (责任编辑:郝保明)婚姻法新规将让“小三”自动出局 最近“小三”一词突然成了热门话题,先是《婚姻法》修正案最新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紧接着如今有“国际范儿”之称的范冰冰公然力挺小三,说小三“很伟大。”范冰冰的“小三伟大论”和婚姻法明显对小三不利的解释引发了新一轮的小三热议。 小三,过去叫第三者,“狐狸精”,除了爱她的已婚男人奉若神明,社会舆论整体是把小三当成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经常能看到,许多家庭都是因为形形色色的“小三”们而闹得鸡犬不宁,最终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小三”虽然被钉在了道德的十字架上,但在现实中却大有市场。尽管人人皆知做“小三”不光彩,当“二奶”寡廉鲜耻,不过有的人为了追求金钱和物质生活,也有的为了追求所谓真爱,仍然甘心逾越道德的底线。如今,小三的说法也越来越多,有说是“家庭粉碎机”的,有说叫“外来务工人员的”,还有叫“潜伏卧底人员”“地下尖兵”,所以此项规定的出炉我认为对打击小三的泛滥成灾无疑起到威慑作用。 首先,此举断绝了小三的经济命脉。不可否认,小三中有一部分属于见钱眼开的拜金女,她们爱上的已婚男人不是大官就是大款,图的是对方的钱财,爱的是对方的名利。一旦东窗事发,就靠索取巨额的青春损失费和分手费来要挟,结果不仅让男方不胜其扰,也让男方的原配夫人在经济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支持赔偿的法律规定可以让这部分的拜金女的如意算盘落空,也有人说,这岂不是助长有钱男人更肆无忌惮的包二奶了,反正以后又不用赔偿,不玩白不玩,其实,这一规定反倒让拜金女更加审时度势,既然我在你这捞不着什么便宜,那我一开始就不做感情投资了,赔本的买卖任何一个聪明的人都是不会去做的。都不当“小三”“二奶”了,有钱的臭男人们包谁去啊?除非找“二爷”?或阿猫阿狗? 那么对于一些真心想获得感情的那部分“小三”来说,似乎这又有点太残忍,最后男人没得到,物质也没保障。这里,我想对那些真心付出想获得美满幸福的小三说几句: 已婚男人再怎么优秀,都是属于别人的。即使你目前拥有他,也是一种暂借的关系,就像临时租的一个房子,产权并不属于你,期限一到,迟早要物归原主的。也许,有些爱上已婚男人的未婚女孩会痴痴的问:我可不可以由房客变成房主?我的意见当然可以,但一般来讲这种机会相当渺茫,多数情况下原来的房主未必会心甘情愿的转手出让,即便看似顺水推舟骨子里也会百般刁难,最后房子就算到手估计也得伤筋动骨血本无归。有时候,已婚男人就像是借来的一笔钱,当时花起来很痛快很过瘾,但不要忘了,这笔钱迟早要还的,期限过了,倘若还赖着不还,债主(往往出演这个角色的是对方的妻子)通常会找上门来,棒打鸳鸯不说,最终也很有可能会人财两空。 此时,你唯一剩下的,就只有回忆了,而当初那段甜蜜的时光,好似小鸟一样一去不复返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