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规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5-09 【生效时间】 2011-11-26 【时效性】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5月5日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规定》的决定 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依据增加“《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二)将第十六条中的“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五个工作日”。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向社会公布。 未经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最新婚姻法。 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或者新闻媒体等方式。”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政府法制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不予审查或者对审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不提出纠正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对个别文字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并对条款排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依据增加“《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二)将第十六条中的“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五个工作日”。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向社会公布。 未经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 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或者新闻媒体等方式。”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政府法制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不予审查或者对审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不提出纠正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对个别文字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并对条款排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规定 (2009年12月9日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2011年5月9日《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含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或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是指政府部门在定稿之后印发之前,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制定依据等有关资料,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称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备案,是指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依照法定程序将该文件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查登记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 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表彰奖励、人事任免、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坚持“每件必备、凡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领导,并纳入考核范围。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