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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5-30 【生效时间】 2011-11-26 【时效性】 有效 洛政〔201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糖尿病如何食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工程(以下简称“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工作,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用电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更好地保证城市居民用电需求,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项目,包括新建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新建住宅项目内公用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配电工程建设范围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项目内各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含表箱和电表)间的供配电设施及安装工程,不含住宅项目红线内的开闭所、环网柜、配电房及供电线路的土建部分。 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项目内的开闭所、环网柜、配电室(100千伏安及以上需装专变)间的配电设施,该配电设施以下的配电工程由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条 配电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规范进行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电费直抄到户。最新婚姻法。 第六条 配电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七条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市供电企业签订配电工程委托建设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保证配电工程按标准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八条 市发改委负责定期核算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并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市住建、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十条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凭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总平面图》和市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市供电企业办理相关用电手续。看着中国最新婚姻法。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按合同要求,确保在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交房前完成配电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市供电企业商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设计、物资供应、施工、监理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设计、物资供应、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中标的设计单位应按照市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严格按工程建设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中标的物资采购单位应对物资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中标的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按批准的施工设计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中标的监理单位应针对配电设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协调配合配电工程的施工,并承担住宅项目红线内的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八条 配电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市供电企业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配电设施维护范围按谁负责组织施工谁负责维护的原则,由市供电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分别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市供电企业对配电设施进行维护、更新时,业主及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共2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