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释义】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最终结果是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即公司终止。 公司解散的程序为 解散(决定终止公司) 清算(清理与分派财产,了结未了事务) 法人终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解散原因的规定。学习债权转让的条件。 〖评析〗 公司解散包括强制解散与自愿解散。自愿解散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而解散。任意解散不等于解散的程序也为任意,仍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本条前三项规定了任意解散的具体原因。对于中外合资企业依公司章程规定或记载事项的解散与合营期届满延长需提前6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机关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第三项公司因吸收合并时被吸收方解散、新设合并原各方解散、需要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做出。第四项是公司的强制解散。 公司解散使得公司法人资格被消灭,其特征:1、永久性的消灭公司法人资格和经营主体资格;2、债权人或有关机关在做出公司解散决定后,公司并不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存在,直到依法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3、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 情形:1、自愿解散;2、合并或分立解散;3、吊销营业执照;4、责令关闭;5、被撤销;6、破产;7、司法解散(第五项)。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的规定。 〖评析〗 在公司经营期限届满(第181条第1项)时,除解散外,还可以依照本条规定的法定程序,以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已作预设来使公司存续。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僵局的规定。 〖评析〗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僵局”,指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使得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决议,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全文。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入僵局。 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僵局时,股东拥有解散公司的请求权。该请求权要在实体上得以实现,必须以程序上的诉权和司法机关的裁决权为保障,我不知道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学理方面对这种请求认为是变更之诉,而不是确认之诉或给付之诉。也就是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解散时成立清算组的规定。 〖评析〗 清算组是依法成立的,以接管解散公司、负责解散公司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如果在解散原因出现后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有关人员包括公司董事、股东、上级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人员。宣告破产时,人民法院应依据所适用的破产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上级主管、财政机关)、有关专业人员(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成立破产清算组。 公司清算的原则:1、确保清算工作有序进行;2、确保债权人的利益;3、确保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