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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株洲市城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株洲市城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具有本市城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最新婚姻法。
第四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十二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凭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缴费档次根据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相比看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uixinhunyinfa/2011/1127/41785.html。
(二)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中央财政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同时区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元。对缴费100元的参保人,省、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省财政补贴外的缺口由区财政承担。以此为基准,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区财政相应增加5元补贴,超过500元档次以上的缴费,按500元的缴费档次进行补贴。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五条 对城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和城镇重度残疾人,由区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由区财政代缴部分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鼓励中青年参保人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六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
第七条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应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参保缴费。其中,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和应缴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且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未按年缴纳应缴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年满60周岁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八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计发月数)计算。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九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银行存折)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每年应对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审查认定。对参保人在领取期间死亡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应及时报告,督促其直系亲属在一个月内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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