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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解析: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颁布时间】 2011.05.31 【来源】 【栏目】 劳动法释义 【关键词】 内容 签订 程序 合同 集体 解析 劳动法 协商 代表 职工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uixinhunyinfa/2011/1126/41444.html。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1)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2004/1/20)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最新婚姻法。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2)集体合同适用于什么范围? 《集体合同规定》(2004/1/20)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适用本规定。 (3)在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时,应当采取什么方式? 《集体合同规定》(2004/1/20)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学会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4)集体合同的效力如何? 《集体合同规定》(2004/1/20)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5)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规定》(2004/1/20)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 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 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奖惩制度; (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 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 (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6)有关集体合同中的集体协商代表有哪些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2004/1/20)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下一篇: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