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4-18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31日市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鹰潭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第253号令)、《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条 本市市区内环境噪声标准,执行《鹰潭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鹰府字〔1997〕30号)。 第四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部门职责划分: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履行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学会最新婚姻法。并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文化、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活动中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和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以及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娱乐、集会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在住宅楼内进行装修以及进行家庭娱乐、悼念等活动的噪声,机动车辆排放的噪声和其他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三)交通、海事以及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船舶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交通部门负责对各类运营车辆、客货运输场(站)和地方铁路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四)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市区内的早市、夜市、临时摊点等占道经营以及农贸市场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五)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学习患者的权利 。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七)环保、工商、文化、城管部门,街道和社区居委会配合公安部门管理社会生活噪声,民政部门配合公安部门管理殡葬噪声,交通部门配合公安部门管理机动车排放的噪声,建设部门配合环保部门管理建筑施工噪声。承担噪声监督管理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互相协助配合,事实上最新婚姻法。定期向环保部门通报噪声监督管理情况。 (八)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的环境管理,协调解决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九)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 从事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以及商业、文化、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使用固定设备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和排污许可证手续。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置顶]乐居秦兵说房:婚姻法解释三解读房产问题。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提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许可手续。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行;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报环保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uixinhunyinfa/2011/1126/40965.html。 第九条 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限值标准。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最新婚姻法解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