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08-05-16 【生效时间】 2008-05-16 【时效性】 国中医药发〔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事司,中国中医科学院,各有关院校: 为继续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国人部发〔2008〕32号),我局组织制定了《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照《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要求,于2008年5月30日前按分配名额(附件1),上报第四批师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入选名单及《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及学位指导老师申报表》(附件3)、《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附件4)。以上材料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报我局人教司教育处,电子邮箱:jych@。 联 系 人:徐金香 赵明 联系电话:010-,-6702 附件:1.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名额分配表 2.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教学协议书 3.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及学位指导老师申报表 4.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继承与发展中医药学术,人事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继续开展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计划在全国范围内遴选500名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教师,最新婚姻法。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为做好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 通过继承工作,使继承人在整理、继承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发展、创新中医药学术,培养造就一批热爱祖国、热爱中医药事业、中医理论深厚、中医药技术精湛、品德优良、医德高尚的高层次中医药继承创新型人才。 二、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 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受聘(或返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底,时间点下同)。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少数评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药、老民族医药专家,并具备指导老师的其他各项条件的,最新婚姻法年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符合上述条件者,不受年龄限制,曾经担任全国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且以往继承人结业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考虑。 (二)继承人 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45岁及以下,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2.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以及医药企业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先遴选。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药或民族医药工作满15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4.从事中医药临床专业工作累计满8年;或西医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专业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或中医药工作满4年者(在职西医脱产学习中医或中医临床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5.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6.不担任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与任务的完成。 7.参与第一、二、三批继承工作的继承人不再作为第四批继承工作继承人遴选对象。 三、遴选程序 按照先遴选确定指导老师,再遴选继承人的顺序进行。 共4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