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2005年11月认识,认识半年后,我认为她人品比较好,女方认为我学历高,家庭条件不错,就于2006年5月领证了,但是,我们没有太注意到双方的性格问题,她81年出生,独生子女,比较任性,我70年生,我也不想说谁对谁错,反正,就是经常吵架,而且,她一旦生气,非常执拗,不容易哄开心,要冷战一个星期左右,双方都意识到这个问题,所以领证后只有分居,她住在我结婚前买的新房里面,我住在家里,一个星期见面一两次。直到2008年8月,在磕磕绊绊中办了酒席和结婚仪式。
至今一直矛盾不断,一个月中有半个月时间不开心,本来以为办了酒,多一点磨合的时间会比较好一点,但是经过多次努力和沟通,还是好不了几天,又吵架,都很难受,她多次提出离婚,我一开始一直不答应,想再试试,现在答应了,她又提出要10万元青春损失费(可能也含有不想离婚的意思)。青春损失费的理由是:1。她和我结婚时,她是处女,其实最新婚姻法。而我不是处男,要赔她处女膜(我们是领证后才同房的)2。 我父母工资比较高,条件比她家好,所以要补贴。
我工资每月2300元,她1300元,婚前,我们写有字据,婚前财产各人归个人的,婚后,我们办了一个公共银行卡给她保管,每次我出1000元,她出500元,用于水电支出和她的生活费,用完这1500元,再充钱。我自己的消费我自己出,就等于给她1000元消费,她也比较节省,1500元用大约2个月。
我觉得离婚分割财产,有两种可能的形式,
第一,双方用公共卡的方式来安排共同生活的消费,其实就是AA制的一种形式,而且,结婚后,实际住在一起的时间很少,所以离婚,只要把各人婚前购买的东西,各自带回即可。
第二,如果从2006年5月领证开始计算,把双方的工资累加到一起,除去日常生活开支,结余的款项,双方平分即可,请问其中,我读硕士,她进修学习的费用,办酒席的钱能否从中扣除?
请问一般法官会采用以上,第一还是第二的形式来判决?
最后,她搬离目前我婚前购买的房屋,给她一个月的时间搬出去,她是独生子女,她父母家在同一个城市的郊区,她说法律上规定可以再住2年,请问这个问题法律就是是怎么规定的?我愿意多给她一点时间找房子住,但是太长并不方便。
谢谢! 结婚是一辈子的事,大家好聚好散,对双方都好。合不来就离吧 财产问题 1、女方主张的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法庭不会支持的。 当然如果你愿意给的话,是你自己的权利放弃。 2、房子是你婚前买的,是你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你们有婚前协议,各归各的。听听最新婚姻法。 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于2006年5月领证后。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就是你们婚后的两个人所有的财产放在一起,平均分割。但前提是你们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如果有约定,从约定。婚后你们没有约定,就是平均分割你们的婚后收入。 3、婚后的财产要分割,需除去你们共同负的债务,在平均分割婚后你们的共同收入。 如果你们的读书、酒宴钱是钱父母或是别人的,需先还钱;如果是你们父母给你们班的酒宴,就相当于赠与给你们,就不还了。 4、离婚后,您可以叫她搬离你的房屋,可以给以必要的搬迁时间,她说的可以2年,每个没有法律规定,离婚后可以要求适时搬离。 5、你所列举的2种情况,不能简单这样理解,婚后的夫妻的所有收入一期分割,如有协议,依协议。 你们协议好就可以,建议还是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成本高,浪费时间精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