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已有修改版) 【实施时间】1994-02-01【颁布单位】建设部建标 [1993]54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
三、用地与建筑 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45~60 55~65 60~75 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2 4.公共绿地(R04) 7.5~15 5~12 3~8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平方米/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居住区 多层 16~21 16~22 16~25 多层、中高层 14~18 15~20 15~20 多、中高、高层 12.5~17 13~17 13~17 多层、高层 12.5~16 13~16 13~16 小区 低层 20~25 20~25 20~30 多层 15~19 15~20 15~22 多层、中高层 14~18 14~20 14~20 中高层 13~14 13~15 13~15 多层、高层 11~14 12.5~15 —— 高层 10~12 10~13 —— 组团 低层 18~20 20~23 20~25 多层 14~15 14~16 14~20 多层、中高层 12.5~15 12.5~15 12.5~15 中高层 12.5~14 12.5~14 12.5~15 多层、高层 10~13 10~13 —— 高层 7~10 8~10 ——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 4、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四、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五、住 宅 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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