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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已有修改版)(2)

时间:2012-03-08 11:58来源: 作者: 点击: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已有修改版) 【实施时间】1994-02-01【颁布单位】建设部建标 [1993]54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已有修改版) 【实施时间】1994-02-01【颁布单位】建设部建标 [1993]54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


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
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33、拆建比
  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34、土地开发费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
35、住宅单方综合造价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和居住区用地内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m2)。

三、用地与建筑

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2、居住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45~60

55~65

60~75

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2

4.公共绿地(R04)

7.5~15

5~12

3~8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平方米/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居住区

多层

16~21

16~22

16~25

多层、中高层

14~18

15~20

15~20

多、中高、高层

12.5~17

13~17

13~17

多层、高层

12.5~16

13~16

13~16

小区

低层

20~25

20~25

20~30

多层

15~19

15~20

15~22

多层、中高层

14~18

14~20

14~20

中高层

13~14

13~15

13~15

多层、高层

11~14

12.5~15

——

高层

10~12

10~13

——

组团

低层

18~20

20~23

20~25

多层

14~15

14~16

14~20

多层、中高层

12.5~15

12.5~15

12.5~15

中高层

12.5~14

12.5~14

12.5~15

多层、高层

10~13

10~13

——

高层

7~10

8~10

——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

4、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四、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组织管理;
 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利安全防卫;
 4) 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色。
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突出个性,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
 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停车库等小建筑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五、住 宅

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
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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