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已有修改版) 【实施时间】1994-02-01【颁布单位】建设部建标 [1993]54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Ⅳ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以下图表中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住宅层数 建 筑 气 候 区 划 Ⅰ、Ⅱ、Ⅵ、 Ⅶ Ⅲ、 Ⅴ Ⅳ 低 层 35 40 43 多 层 28 30 32 中高层 25 28 30 高 层 20 20 22 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2) 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平方米/ha) 住宅层数 建 筑 气 候 区 划 Ⅰ、Ⅱ、Ⅵ、 Ⅶ Ⅲ、 Ⅴ Ⅳ 低 层 1.10 1.20 1.30 多 层 1.70 1.80 1.90 中高层 2.00 2.20 2.40 高 层 3.50 3.50 3.50 注: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六、公共服务设施 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千人)
居住规模 居住区 小 区 组 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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