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已有修改版) 【实施时间】1994-02-01【颁布单位】建设部建标 [1993]54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
- - 绿地率 % ▲ - - 拆建比 - △ - - 土地开发费 万元/ha △ - - 住宅单方综合造价 元/ha △ - - 注: ▲必要指标;△选用指标。 2、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2)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3)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4)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5) 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6) 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有面积计算。 7) 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本规范表6.0.5中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表11.0.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表 表11.0.2 车 型 换算系数 微型客、货汽车机动三轮车 0.7 卧车、两吨以下货运汽车 1.0 中型客车、面包车、2t~4t货运汽车 2.0 铰接车 3.5 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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