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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已有修改版)(4)

时间:2012-03-08 11:58来源: 作者: 点击: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已有修改版) 【实施时间】1994-02-01【颁布单位】建设部建标 [1993]54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已有修改版) 【实施时间】1994-02-01【颁布单位】建设部建标 [1993]54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

类别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指标

1605~2708(2165~3620)

2065~4680(2655~5450)

1176~2102(1546~2682)

1282~3334(1682~4084)

363~854(704~1345)

502~1070(882~1590)

 

教育

600~1200

1000~2400

600~1200

1000~2400

160~400

300~500

医疗卫生(含医院)

60~80(160~280)

100~190(260~360)

20~80

40~190

6~20

12~40

文体

100~200

200~600

20~30

40~60

18~24

40~60

商业服务

708~910

600~940

450~570

100~600

150~370

100~400

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

20~30(60~80)

25~50

16~22

22~34

——

——

市政公用(含自行车存车处)

40~130(460~800)

70~300(500~900)

30~120(400~708)

50~80(450~708)

9~10(350~510)

20~30(400~550)

行政管理

85~150

70~200

40~80

30~100

20~30

30~40

其它

——

——

——

——

——

——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4) 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
 5) 在Ⅰ、Ⅶ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6) 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结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4、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在使用方便、综合经营、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
 3) 基层服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名  称

单  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7.5

0.3

商业中心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7.5

0.3

集贸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7.5

——

饮食店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3.6

1.7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5

0.2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2) 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七、绿 地

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2、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2)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的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3、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4、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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