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与买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
61、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哪些部分?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62、公用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6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如何计算? 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64、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各类登记的时限是多长?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30个工作日;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1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原则上当天办理)。 65、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办理初始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需要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2002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四方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单体建筑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上);(6)联建房屋提交联建协议原件、立项批复;(7)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包括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和部位说明原件;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原件二份;测绘成果备案表原件;(8)区县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科)出具的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9)预售商品房项目提供预售房号与现房房号对照表原件66、新建商品房办理过户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需要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开发企业);(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大产权); 以上两项由开发企业提供,每年提供并核验一次,一年内无变更的,为买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时,可不再重复提交。(3)登记申请书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5)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6)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7)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8)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原件;(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67、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办理过户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需要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7)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8)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9)补交房屋差价的证明(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补交金额计算公式:当年成本价×房屋面积×6%);(10)“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原件; 68、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出售,办理过户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需要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7)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8)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 69、存量房屋买卖,办理过户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需要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7)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8)国有(整宗房产);(9)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10)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70、房屋继承、遗赠,办理过户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需要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4)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原件;(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继承除外)。 71、房屋赠与,办理过户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需要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4)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7)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8)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9)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10)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