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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示范文本(二)(2)

时间:2012-03-08 09:02来源: 作者: 点击:
XX业主公约 甲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乙方:国籍: 住址:电话: 本公约的甲方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 乙方为层单元之购买方,含其执行和委托人。 本公约对双方签
XX业主公约 甲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乙方:国籍: 住址:电话: 本公约的甲方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 乙方为层单元之购买方,含其执行和委托人。 本公约对双方签约人具有法律约束。 一、总则 第一条:本公约属于协议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该物业每一单元的转让应包括一份明示承诺:有关购买者应于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就产权情况变化以书面通知管理公司,并将由购买者所签署,与附录相同的承诺书交与管理公司,以确保有关购买者遵守本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并受其约束。前业主在管理公司接到这一通知前,对该单元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仍负有责任,前业主亦有责任支付至转让日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 
用。前业主如未能付清其应付的管理费及其它有关费用,管理公司有权向前业主及或新业主追讨。
4、业主使用该物业内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涉及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5、业主和使用人,必须按规定定期交纳有关的管理费用。
6、住户对房屋的使用,必须要个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外貌。
(2)未经批准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任何装修不得改变受力结构。
(3)任何危险物品不得进入小区和房屋内。
(4)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活动。
(5)不得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
7、业主有权对其房屋进行规定范围内的装修、维修。但必须先向管理公司申报,并填写《装修申请书》或《维修申请书》,预缴押金,并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工程完毕后,由管理公司核实装修项目,原押金由管理公司退回。
8、教育全体常住成员及临时来访的亲友遵守本公约,并由签约人或住户对家庭成员或亲友的违章行为依章负连带责任。
9、不得从空中向地面抛弃任何物品,否则应承担因故意或过失向地面坠弃物品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10、不得在居民休息时间(中午12点至2点,晚上0点至翌日8点)制造噪音(如敲击、高音响、按喇叭等)。
11、不得随意阻碍异产毗连房屋的正常维修(如:上层楼漏水,给其他住户造成影响时,上层楼住户必须给予配合),否则应承担因故意或过失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12、垃圾(包括搬家垃圾)应用袋装好,按指定时间(早上7点半至8点半,下午1点半至2点半)放到收集点或垃圾站,不得放在楼梯口、道旁或草坪、违章者每次罚款5元至20元。重犯或屡犯者加倍。
13、在小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地吐痰、随地丢果皮、废物或杂物、随地倒垃圾。
(2)饲养鸡、鸭、鹅、*、狗等禽兽和宠物。
(3)未经批准,擅自架设天线、接驳水、电管道或开挖道路、草地等。
(4)搭建各类违章建筑。
(5)损坏水、电设备,花草树木、园林小品等公共设施。
(6)不按规定位置停放非机动车辆。
(7)机动车辆碾压人行道和绿化带,或不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8)不得改变窗户或阳台色调和前后阳台的用途。不得在阳台两水管道中排放污水,杜绝两污水混排等问题的出现。
(9)不得擅自在区内任何未经允许的公共地方乱张贴、乱写、乱画、乱刻,悬挂任何广告牌或物品。
(10)不得从事任何不文明、不道德行为,作不文明表演。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4、承诺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修养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15、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该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的除外)。
16、各业主若因本身的疏忽引致水、电、煤气、结构损坏或其它物体外溢,而损害他人或其财产,则所产生的诉讼、索赔和要求,由该业主全部负责。
17、业主无权直接惩戒管理公司属下的职员,业主如对职员不满,应向管理公司提出,由管理公司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必要行动。
18、各业主不得将单元用作与土地批文、用途许可书、交付使用通知书或本公约条款相抵触的用途,亦不得有滋扰、损害其它业主的事情发生。各业主不得将物业任何单元、任何地方用作非法、不道德、有损他人利益、违反当地风俗或任何管理公司认为不适当的用途;而如管理公司因制止上述行为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法律费用等,均由作出该行为之业主负担。
19、进出名雅花园必须出示出入证,否则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将其置于门外。如果业主和住户在出入示证问题上不合作而引出纠纷及不必要冲突,其后果及一切经济责任由业户和住户全部承担。

三、业主大会及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该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第九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其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第十条:第一次业主大会,在该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该物业所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但必须服从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第十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坚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公告并报告物业管理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须由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待决定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如遇反对票和赞成票票数相等,则会议的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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