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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示范文本(二)(5)

时间:2012-03-08 09:02来源: 作者: 点击:
XX业主公约 甲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乙方:国籍: 住址:电话: 本公约的甲方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 乙方为层单元之购买方,含其执行和委托人。 本公约对双方签
XX业主公约 甲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乙方:国籍: 住址:电话: 本公约的甲方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 乙方为层单元之购买方,含其执行和委托人。 本公约对双方签约人具有法律约束。 一、总则 第一条:本公约属于协议


2、为确定管理预算,会计年度应自每年一月一日开始,至该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管理公司有权随时改变会计年度,但应提前一个月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
3、各业主按照管理预算及其单元的建筑面积支付管理费用。 

4、管理工作及或管理费用如因为个别业主的要求及或行为而增加,管理公司有权向该等业主合理的附加费用。
5、管理公司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增加各业主每月应付的管理费用金额以满足有关年度修改后之估计开支,并不必如以下第6款所规定需准备一份预算更改,但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业主。该增加之款项将构成各业主每月应付的管理费用的一部分。
6、如管理公司认为有关会计年度所收的款项将不足以支付有关会计年度发生的所有开支,则管理公司可准备一份修改后的管理预算,确定每一业主应加付的数目。管理公司可运用该笔每月加收的款项弥补不足的部分。在特别情况下,如果管理公司认为合适,该笔款项亦可以一次性总付的方式收取。
7、业主均须如期缴交管理费用,无论其单元是否空置、出租或自用。

第三十一条:管理费用及其利息的缴付。
1、 业主应于每个月第一天预先向管理公司缴付其单元每月应付之管理费用,管理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任何业主如未能于其根据本公约应付的款项到期日起十五天内支付的款项,则管理公司有权采取下列之措施并收取附加费用:
(1) 收取未缴付的款项自应付之日起至支付日的利息。
(2) 收取滞纳金作为因违约引起管理公司额外工作的赔偿,滞纳金将由管理公司按年度调整。
3、 任何业主如果未能于其根据本公约应付的款项到期日起三十天内支付其应付的款项,包括应交的管理服务费、赔偿款、违约金、逾期利息和滞纳金,则管理公司有权采取一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供应水、电及燃气给有关之单元,直至应付之款项付清为止。
4、所有以利息及滞纳金形式付给管理公司的款项应存入管理费之户口。
5、各业主按本公约规定应付的全部款项,连同前条所述的利息及滞纳金,以及其它所有因收取前述费用而产生或与之相联系的费用,可以应管理公司的请求通过强制执行或民事诉讼予以收回。在该等诉讼中,管理公司可要求诉讼方支付律师费用及管理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费用。违约业主应承担该等费用。在该等诉讼中,管理公司将无可置疑地被视为代表全体业主的代理人。
6、所有在上述诉讼中索回的款项应存入管理费用户口,管理公司可随时运用。
7、管理公司可以管理费用,委托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管理公司所做的有关于物业管理的帐目。

第三十二条:管理基金
1、 非经常性支出由管理基金中支付,包括广场电梯、中央空调机组、锅炉房机组、消防系统及智能办公系统等大型公共设备的大型维修、更换及部分更换、公共设施的增建与改建以及其他非经常性支出费用。
2、 包括支付广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备的保险。
3、 业主同意于入伙前缴纳US$20.00美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予管理公司作为管理基金,管理基金在使用过程中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时,由各单元的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继续分担。此基金在业主所购单元转让给第三者时不予退还,但业主在该基金中剩余部分可在其所购单元转让生效日自动转让予该单元受让人。
4、 管理基金有不足时,管理公司有权决定合理追加管理基金数额。业主须在收到管理公司通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依通知缴纳追加的管理基金。
5、 每年第一季度末向业主管理委员会公布上一年度管理基金的使用情况,提供财务报告,建立及保存收支凭证,以供业主管理委员会审查。
6、 上述管理基金无论单元是否闲置,业主仍需按本公约规定如数缴纳。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凡违反本公约或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除了立即停止违章违约行为,排除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修复、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或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口头或书面检讨等方式承担责任外,还应照章罚款。罚款标准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对违反本公约而政策法律规定又无明确处罚规定的行为,以支付违约金(每次5元到100元)及其他形式处罚。该项目违约金纳入管理基金,用于公益事业。
第三十二条:对违章违约者的任何处罚,都同时该物业公布并通知被处罚者单位。被处罚者如有不服。可在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
第三十三条:管理公司人员违法或违反本公约,应加重处罚,凡因管理人员渎职或失职(包括滥用职权,故意刁难住户,徇私舞弊、乱收费、乱罚款,工作失误等),给住户造成损失的,管理公司负责追究责任者经济、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八、 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本公约在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租售或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后生效。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以上效力仅适用于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各类情况。不可抗力指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现象及灾难所造成的危害性结果,按《民法通则》107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公约所规定之任何发给该物业各业主的通知,如送至有关业主的单元,以该业主或其委托之人签收为准;如通过邮局以挂号信投送的,则以邮局挂号收据为准;所有不以其单元作通讯地址者,必需事先以书面通知管理公司。
第三十七条:管理公司有权依照本公约及委托合同制定、修改及替代该物业的管理规则、住宅单元规则、用户手册及装修管理规定等,以上之规则及其修改应张贴于该物业之告示栏,该等规则及修改在指定期限内生效,管理公司无须向个别业主、租客、使用者发出通知亦属有效。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可以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业主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第三十九条:修改补充条款如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四十条:若本公约任何条文于任何法律下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本公约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损。
第四十一条: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当地法律机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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