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二)(3)

时间:2012-03-08 09:02来源: 作者: 点击:
XX业主公约 甲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乙方:国籍: 住址:电话: 本公约的甲方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 乙方为层单元之购买方,含其执行和委托人。 本公约对双方签
XX业主公约 甲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乙方:国籍: 住址:电话: 本公约的甲方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 乙方为层单元之购买方,含其执行和委托人。 本公约对双方签约人具有法律约束。 一、总则 第一条:本公约属于协议


第十九条: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书为一票。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此规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四、 发展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下列权利将保留予发展商及其承让人:
1、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更改该物业的名称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名称或编号。在进行上述更改前,发展商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所有业主,但无须就因此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开支向各业主或其它拥有使用权的人赔偿。
2、保留该物业的公共地方的使用权,在规定范围内有权于上述任何部分安装、架设或拆除招牌、广告及其它对象。
3、有权和管理公司及其各自的承建商、代理人及其它经许可的人为检查、维修该物业的任何一部分,包括公共地方、公共服务设施或任何为该物业利益而安装的设施,或为履行管理公司对该物业的管理责任,有权携带一切必需的设备、机器及材料进入该物业的任何一部分。如有必要,可进入任何单元的内部,但除紧急情形外,应事先通知有关的业主或使用人。唯发展商于使用此项权利时不得妨碍其它业主使用其所属的单元。
4、有权将该物业及该土地中由发展商拥有的任何部分指定或重新指定为公共地方或公众行人或汽车通道,不必经其它业主或其它拥有该物业权益的人同意。唯发展商于使用此项权利时不得妨碍其它业主使用其所属的单元。
5、有权取消或更改根据本章第4条所规定由发展商指定的公共地方,而无须其它业主或其它拥有该物业权益的人同意。唯发展商于使用此项权利时不得妨碍其它业主使用其所属的单元。
6、有权对本公约签订时存在的该物业建筑规划及蓝图进行更改、修订、增订或改动而无须获得其它业主或其它拥有该物业权益的人同意或批准。但上述更改、修订、增订或改动须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所有有关更改、修订、增订或改动并不能作为任何业主针对发 
展商诉讼的依据。唯上述更改、修订、增订或改动不得妨碍任何业主使用其单元的权利。
7、有权于该物业并未出售的部分、公共地方及公共服务设施及其部分安装、加设、更改、保养及拆去烟囱、招牌、广告、天线、桅杆、避雷针、照明及其它各种固定设施。并在事先给予各业主书面通知后(紧急情况除外),于一切合理时间带同或不带同工人及设备进入该物业任何部分,以便进行上述有关工程,及按发展商认为适当的条款准许、批准或授权其它人进行上述工程。唯上述工程不得妨碍其它业主使用其所属的单元。
8、有权改换或改变物业公共地方的颜色,在该物业外墙和公共地方展示、安装或附加任何招牌及其它广告牌或结构,并可拆除、修葺、维修、更换该等广告牌或结构。
9、有权将该物业中由其完全拥有的部分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内划作额外的公共地方,并立约声明。在声明指定的时间内,该等额外地方构成公共地方的一部分,各业主须按比例负责该等额外地方的保养及维修。唯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发展商不得妨碍其它业主使用其所属单元。
10、有权将该物业的任何部分(已出售的部分除外)转让或奉献给国家,而无须其它业主同意。
11、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对土地批文作出发展商认为适当的修订、改动或修改,并就此事与政府磋商,达成协议,而无须其它任何业主同意或批准及可以以发展商之名义签署任何有关之文件。惟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妨碍其它业主使用其所属的单元。
12、有权调整及重新划定该土地的界线,并就此事与政府磋商及达成协议,而无须其它任何业主同意或批准。 

13、在受本公约限制和保障下,有权转让、抵押、出租、批准占用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该物业任何部分(已出售的部分除外),而不须任何业主同意。
14、可委派代理人行使本公约保留予发展商之任何权利。
15、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将本公约保留予发展商的所有或任何权利转让予发展商认为适当的人士或公司。
16、可就该物业任何部分另行订立分约及其它有关管理该物业的契约,惟该分约及契约不得抵触本公约的条款。
17、本公约所载发展商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为了使发展商可以有效地行使本章第一条给予发展商的所有权利起见,各业主于此共同或各自任命(此项任命不得撤销)发展商作为代理人,授予发展商充分之权利、权力及全权代表各业主作出一切行为及事情及或代表各业主签订一切需要或附带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在发展商出售其名下所有单元后,发展商在认为适当的时候,上列之各权利将告消失,但不影响在此之前发展商按上列权利所采取之一切行动和签署之一切文件。
第二十四条:在发展商未出售完其名下物业之前,发展商委托南海市名雅物业管理公司对该等所有物业行使物业管理权。


五、 物业的使用与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一般事项:
1、该物业由管理公司根据授权及本公约进行管理。 

2、管理公司的责任在于管理和维护该物业的每一部分,管理公司受本公约约束,并必须遵守和履行本公约中其应遵守和履行之责任及义务。
3、管理公司将作为全部业主之集体代理人,而非个别代理。每一个业主承诺及不可撤销地任命管理公司为执行本公约规定的代理人。
第二十六条:管理公司的权力及责任 
1、 在不抵触发展商及其权利转让人权利的前提下,管理公司有完全之授权去做所有为使该物业有效管理和维护所必须做的事情,并为此负责,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负责小区的房屋管理、商业服务及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2)维护区内所有公共场所的照明及消防设施,并维护其功能良好。
(3)保持该物业及其所有部分(单元除外)清洁、卫生、干净,并负责垃圾清运。
(4)对区内各种车辆(包括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实行管制。除消防、救护等特许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准驶入小区。各种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并按规定收停放费。
(5)负责区内所有绿化地的维护和管理。
(6)配合派出所、居委会管理区内的社会治安工作,确保区内正常的社会秩序。
(7)对区内的商业服务网点直接进行经营管理。
(8)按政府相关的规定向房屋(业)主、使用人和其他应缴费人收取有关管理费。对逾期不缴纳者,处以罚金。对拒缴或无理取闹的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9)公共部分用水,每月按实际的用电量收取电费。逾期不交纳者,处以相应滞纳金,连续超过2个月无正当理由不缴电费者,予以停止供电。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分享到:
丁龙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80-1966 转 1006
相关文章
·
·
·
·
·
·
特别推荐
·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建设部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建设部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

  • 业主公约范本

    法律快车为您整理业主公约范本,以供参考。更多房地产合同范本,请点击房地产法首页。...

  •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 (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住房[2004]156号 各...

  • 业主公约(1)

    为加强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