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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示范文本(二)(4)

时间:2012-03-08 09:02来源: 作者: 点击:
XX业主公约 甲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乙方:国籍: 住址:电话: 本公约的甲方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 乙方为层单元之购买方,含其执行和委托人。 本公约对双方签
XX业主公约 甲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乙方:国籍: 住址:电话: 本公约的甲方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 乙方为层单元之购买方,含其执行和委托人。 本公约对双方签约人具有法律约束。 一、总则 第一条:本公约属于协议


(10)安排管理员对小区进行经常巡视,防止外来人员及不测事件发生。
(11)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罚。其方式有: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责令恢复原状;批评教育(包括公开批评);扣押或没收违章工具和物品;照章罚款;拆除违章建筑或设施等。
(12)实行依法、文明、民主、高效管理,定期征求住户意见,为业主和使用人排忧解难。
(13)保持所有公共地方内的机房、机械及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而配电房、电梯等设备,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4)清除任何不符合本公约规定的建筑物及安装物,向应负责的人要求并收取清除及补偿因此而引起的损害的费用。
(15)向业主报告所有因该物业的管理、维护而与政府、机构及有关个人的往来事宜。
(16)雇用或解雇所需职员,使管理公司得以履行其职责。为该等职员提供办公地方、制服、工作服、工具、器具、清洁或其它材料及所有必要的设备。
(17)节日期间可装饰该物业入口及公共地方(已出售的部分除外)包括灯光及其它饰物。如管理公司认为必要,可以组织该物业的文娱活动。 

(18)监察各业主遵守及履行本公约的条款,方法为:
A、在该物业内显著地方公布违约业主及使用者的姓名连同其违约情节。
B、书面通知违约业主纠正错误,并在发出通知十四天后而该业主仍未纠正错误时,采取相应的行动。
C、透过法律程序向每名违约业主追讨本公约规定该业主须缴付或赔偿的任何款项。
D、管理公司认为合适的其它方法。
(19)采取一切措施(包括提出及进行诉讼)制止各业主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公约或该物业管理规则的规定。
(20) 就管理公司的一切酬金和因履行本公约规定之职责而支出及收取的一切款项进行妥善的帐目记录。
(21) 聘请、撤换及付酬予律师、建筑师、会计师、其它专业顾问、承建商、技工、代理人、清洁工及其它工作人员和机构。
2、不抵触本公约规定的前提下,作出其它行动使到该物业有妥善之管理和维修。
3、管理公司有权制定、修改该物业管理规则、停车场规则及装修规则,以上之规则及其修改应张贴于该物业报告栏上。
4、管理公司根据本公约做出的行为及决定在各方面对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
5、管理公司及其雇员在下列情况下无需对业主及其使用者负责:
(1) 履行本公约所做出的一切行为和事情,但涉及刑事责任、不诚实、严重过失及故意违约的不包括在内。
(2)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 

A、因任何设施、装置必要之保养或受到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和破坏。
B、无法避免的燃料、材料、能源或劳力短缺。
C、管理公司所无法控制的其它一切原因。
6、管理公司应尽全力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履行其对该物业的管理和维护的职责。
7、管理公司有权制定《违规处罚细则》,对违反本公约业主责任的有关条款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进行处罚(罚款金额视违规项目及违规情节而定),并要求违规人员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如因该措施引致业主或使用人有任何损失,由业户或使用人自行负责,并且物业管理单位保留索赔之权利。
第二十七条:物业毁灭后的修复与重建
1、该物业任何部分如因火灾、台风、地震、或其它原因而损毁到无法按该土地批文的允许用途使用,而重新修复受损部分在建筑上或法律上均可行时,管理者可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在保险金不敷的情况下,收取受损部分的业主(以下简称受影响业主)的费用,所有受影响业主应在管理者书面通知后的十五天内将应付的修复款项交付管理者。
2、该物业任何部分如因前条所述原因而毁损至无法按土地批文允许的用途使用,而重新修复受损部分又因建筑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而成为不可能时,管理者应在损害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召集一次受影响业主会议,就受损部分共同讨论应变措施,为此目的,管理者可以在会议通知中提出处理建议。 

3、如果在前款规定的受影响业主会议上述应变措施议案时,管理者应准备一份旨在使该措施付诸实行的正式计划,并在第一次会议后一个月内召开受影响业主第二次会议时对该计划进行讨论。
4、如果在受影响业主第二次会议中上述之计划获得通过(无论有否修改)管理者应通知所有受影响业主,如受影响业主中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业权份额的受影响业主向管理者书面表示赞同该计划,则所有影响业主均有责任参加该计划并在所有方面给予合作。
5、如果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受影响业主之过半数未能对计划作出书面同意,管理者应有权请求受影响业主及其抵押权人(如有)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转让所有该综合楼受损毁的单元,拍卖所得的先扣除应付之管理费及其它款项后,将按照个别业主持有的业权份额归还该受影响业主或其抵押权人(如有)。


   六   物业管理费与物业管理基金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的费用分管理费和管理基金两部分;经常性支出以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定期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支出,非经常性支出由管理公司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从管理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承担。单元内的水电费、燃气费等根据读表数缴纳,由业主或使用人自付。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 应付政府之地税、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及开支。
2. 履行本公约规定的管理公司职责的费用。
3. 为该物业的适当及有效管理,由管理公司决定应购置或租用的所有必需之设备、机械、车辆的费用。
4. 聘用及解聘协助该物业管理的行政及监督职责的费用。
5. 聘用及解聘任何管理该物业所必需的职员、承建商、或其它人士或机构,以及为该等人士或机构提供制服、工作服、工具、材料、设备之费用。
6. 为该物业整体管理运作所耗的费用及支出。
7. 管理公司的酬金。
8. 处理垃圾的费用及绿化养护的费用。
9. 操作、修理、保养、更换或清洁公共地方或公共服务设施的支出和费用。
10. 因安装、改善或更换该物业内任何公共服务设施所需的非经常性开支。
11. 管理公司为履行本公约规定的职务或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力而支出的法律、会计、核数或其它专业费用。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费预算:
1、为确定业主应付管理费用,管理公司应在每年十月底前为下一年度准备一份管理预算。该预算应显示该物业总体上在管理与维护方面的估计开支(包括管理公司酬金)和估计收入。而交收楼时则由业主一次性预付三个月管理费,具体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依物价部门核定的数额依具体情形制定。至于发展商未售单元的物业管理费,发展商按有关政策规定按季拨付给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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