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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效力浅述(2)

时间:2012-03-07 15:49来源: 作者: 点击:
论 文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使得房地产业在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基础性、先导性、支柱性地位,越来越为社会所认同。《
论 文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使得房地产业在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基础性、先导性、支柱性地位,越来越为社会所认同。《城市房地产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禁止房地产转让的情形包括: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是一种灵活性安排,既包括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包括将来法律、行政法规就新的情况作出的决定,必须指出的是,这里所述禁止转让情形不包括一般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和地方规章规定的情形。
    
    允许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1)按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书。
    
    冻鞘蟹康夭?芾矸ā泛汀冻鞘蟹康夭??霉芾砉娑ā贰ⅰ冻鞘泄?型恋厥褂萌ǔ鋈米?迷菪刑趵?返戎??远砸猿鋈梅绞饺〉玫耐恋厥褂萌ǖ姆康夭??玫奶跫?鞒錾鲜龉娑ǎ?湟庖逶谟冢航饩龇康夭??猛怀龃嬖诘摹俺吹仄ぁ薄⑼痘?踩”├?南窒螅?晕?す?依?婧偷笔氯说暮戏ㄈㄒ妗A⒎ㄖ凶芙崃宋夜?恍┑胤胶褪导??椤H缟钲谑泄娑ǎ??霉?型恋厥褂萌ū匦肓煊泄?型恋厥褂弥ぃ?⒃诮赡赏恋厥褂萌ǔ鋈媒鹬?猓??笸度肟?⒎课萁ㄉ璧淖式鸫锏酵蹲首芏畹?5%;上海市、海口市等地也有类似规定。与此同时,也参考了国外关于禁止土地投机的规定。如日本《土地基本法》第4条规定:土地不准作为投机交易的对象。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应当具备的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的或者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而取得的。因此,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房地产市场。但是,考虑到目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入房地产市场的现实,同时也考虑到土地的利用效能和经济价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的程序及土地收益的处理作出规定,另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也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解释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合法产权证明;
    
    (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得收益抵交。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在实际运作中分两种情况:
    
    (1)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这里所说的:“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包括:(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下列目的: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2)私有住宅转让仍用于居住的。(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4)同一宗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二、房地产转让的效力
    
    (一)一般性规定
    
    房地产转让无效的情形:
    
    1、因欺诈、胁迫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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