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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登记之其他登记(2)

时间:2012-03-07 14:24来源: 作者: 点击:
土地权属登记之其他登记 一、基本规范 1、行政确认主体: 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承办) 2、责任处室:地籍管理处 联系电话:86675101、86676440 推荐阅读: 房地产开发流程 房地产开发资质 3、法律依据: (
土地权属登记之其他登记 一、基本规范 1、行政确认主体: 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承办) 2、责任处室:地籍管理处 联系电话:86675101、86676440 推荐阅读: 房地产开发流程 房地产开发资质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二、

  2、审查环节:

  是否收费:不收费

  一般环节:(包括初审和复审)

  [一般环节信息节点:结论(如符合要求,可予确认等)]

  特殊环节:

  [如现场(丈、验)、听证、专家评审、鉴定、取证、其他]

  [特殊环节信息节点:①形成材料目录

  ②结论(包括姓名、委托单位等和最后产生的结论或结论报告等)]

  3、注意事项: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2)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①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起诉的;

  ②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

  ③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4)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预查封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

  (6)土地使用权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其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7)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预查封登记失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查封、预查封登记。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4、岗位职责:

  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审查(申请)材料时应当注意有关证件、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确认

  是否收费:不收费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内

  1、责任人:王建伟

  联系电话:86676443

  2、注意事项:

  告知救济、公示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信息节点:结论(包括予以确认、不予确认、土地使用证等)

  (四)送达:

  是否收费:不收费

  1、责任处室: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联系电话:86900523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方式:领取(代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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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龙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80-1966 转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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