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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

时间:2012-03-06 11:32来源: 作者: 点击: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2年1月8日市政府十四届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凤海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2年1月8日市政府十四届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凤海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对未列入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实施房屋征收。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规划图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

  (四)户口迁入或者分户;

  (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对违反规定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第二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国土、建设、规划、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且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性质、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中发现有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房产、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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