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2年1月8日市政府十四届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凤海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二)协议签订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财政、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锦州市重大建设改革项目信访稳定风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锦委办发[2010]8号)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分别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实施征收的决定,并下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建设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期限、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 。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测算依据、测算结果和专储证明,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经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属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具有一个所有权证,3间以上(含3间)的连脊住宅平房,所有权人与其父母或者子女分别立户,房屋具备独立生活条件并按照自然间独立生活的,可以分2户补偿;连脊住宅平房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不予分户补偿。 第十九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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