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2年1月8日市政府十四届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凤海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三)使用人在市内他处无合法房屋居住; (四)建筑檐高2米以上,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独立生活条件。 第二十九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建安置住宅房屋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各类基本套型建筑面积为:48平方米、57平方米、66平方米、75平方米、84平方米、93平方米、102平方米、111平方米、120平方米、129平方米。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安置房屋的房源规划位置及户型图,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建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允许相差3平方米。 第三十一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迁出之日起,多层建筑规模不足5万平方米的不得超过18个月,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超过24个月,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超过30个月;高层建筑不得超过30个月。 第三十二条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下列补偿: (一)搬迁费: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低于800元的,按照800元支付。 (二)临时安置费(含取暖补助费,下同):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7元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低于900元的,按照900元支付。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照过渡期限支付;由于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延期之日起,按照协议安置面积计算,支付原规定标准1.5倍的临时安置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按照6个月支付。 (三)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设施的迁移费: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第三十三条 征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办公用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7元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照过渡期限支付;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按照6个月支付。 第三十四条 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计算标准,由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择下列任意一种方式: (一)按照生产、经营性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计算; (二)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情况的评估价格计算; (三)按照上一年度税务部门的月平均利润值计算。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过渡期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按照6个月给予补偿。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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