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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4)

时间:2012-03-06 11:32来源: 作者: 点击: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2年1月8日市政府十四届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凤海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2年1月8日市政府十四届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凤海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第二十一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并增加5平方米不结算差价,享受奖励后,上靠套型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安置住宅房屋建筑成本价格出资。

  安置住宅房屋建筑成本价格按照本市上一年建筑项目决算的平均成本价格计算。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增加5平方米且享受奖励后不足48平方米的,经公示认定为唯一合法住宅房屋的,安置建筑面积48平方米住宅房屋不结算差价。

  第二十二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补偿金额=应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个人应出资金额

  第二十三条 征收公有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权利的,经市房改部门认定,且本人愿意参加房改的,房屋承租人向被征收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不结算差价;增加面积部分按照新建安置生产、经营性房屋的市场价格出资。

  第二十五条 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补偿金额=被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利用住宅房屋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证明的,其被征收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补偿,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临主要街路(12米以上街路)的一层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证明的,评估价格应当在按住宅用途评估的基础上增加30%。

  第二十七条 因不能在征收区域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且征收区域外的新建安置房屋与征收区域内的新建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同的,应当结算差价。

  第二十八条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内的使用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居住人,具备下列条件的,按照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给予购房补助;可以以建筑成本价格出资购买建筑面积48平方米住宅房屋,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一)持有2001年11月1日前迁入的独立户口;

  (二)该建筑用于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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