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11〕17号
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
(八)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同时收回。 八、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九、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权限,在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或建设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审批; (二)户口的迁入和分户的办理,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三)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五)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停水、停电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住宅房屋,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60%给予货币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十一、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能力强、社会信誉好、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有效,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名录通过摇珠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珠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珠时间和地点。公开摇珠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镇)、社区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 十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搬迁时限奖励标准控制在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5%以内。 对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签约情况、房屋补偿单价、补偿方式、奖励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申请购买、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 征收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公用分摊面积后再办理征收补偿相关手续。被征收人不购买公用分摊面积的,对被征收人按照原购房面积给予补偿。 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之和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直管住宅(含廉租房)进行安置。 十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属于公用分摊的超面积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格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十五、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和安置用房购买、建设的进度足额到位。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六、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但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二)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住改商管理规定实施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按上述第(一)、(二)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按照本意见有关住宅用房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货币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应当按照住宅用房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十七、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一并缴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被征收人办理所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办理。 十八、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意见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方式应当采取产权调换。 补偿决定应包括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房地产评估价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征收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丁龙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80-1966 转 1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