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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3)

时间:2012-03-06 11:36来源: 作者: 点击:
穗府〔2011〕17号 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
 穗府〔2011〕17号   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

  被征收人、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产权调换房屋、搬迁补助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的提存公证。

  二十、房屋征收部门应将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资金使用(拨付)、审计、监察等情况纳入征收补偿档案,并应按照统计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二十一、《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引导、监督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做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行政裁决行为,确保行政裁决合法、公正。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二、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征收决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要依法进行查处;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布审计结果;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二十四、各县级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试行)

  2、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3、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试行办法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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