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审查房屋租赁合同的要点(4)

时间:2012-03-05 18:03来源: 作者: 点击:
【引言】 我们在提供房地产租赁领域的诉讼及日常法律服务过程中,反复地会遇到一些同样的问题、同样的争议,这些问题和争议映射到房地产租赁合同上,就是我们 所关注的审查要点。针对这些审查要点,如果能够习惯性地
【引言】 我们在提供房地产租赁领域的诉讼及日常法律服务过程中,反复地会遇到一些同样的问题、同样的争议,这些问题和争议映射到房地产租赁合同上,就是我们 所关注的审查要点。针对这些审查要点,如果能够习惯性地以诉讼思维即风险防范意识去为客户设计核心条款,无疑

  我们在〖推荐条款15〗中提出的装修损失计算标准,是在参考了中国的财务会计制度及中国法院的相关判例、解释的基础上,而提炼出的一个简单且相对合理的计算公式,有助于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公平、快速的解决装修损失问题。

  〖推荐条款15〗

  乙方应将装修合同及发票、收据等证明装修价值的文件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备份,作为双方确定乙方装修原值的依据。在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下,除本合同其 他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对乙方装修损失的计算标准为:即装修损失=装修原值÷租赁期限总月份×租赁期限所及剩余租期(不足一个月的,按1个月 计)。

  十三、通知与送达

  在诉讼实践中,原、被告双方往往对往来函件进行反复的举证和质证,只要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一方已收到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就会矢口否认,这与其说是诉 讼技巧,不如说是双方防范风险的意识薄弱。我们在审查租赁合同的过程中,一般都会建议增加“通知和送达”条款,对通知的形式、送达的形式、送达的标准作出 明确约定。〖推荐条款16〗

  〖推荐条款16〗

  根据本协议需要发生的全部通知,均须采用书面形式,甲方对乙方发出的发票、单据及其他通知,均以专人递送或特快专递形式按本协议所及出租房屋作为通 讯地址发出;甲方的通讯送达地址为:【※】;如通讯地址变更,变更方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通知如以人手交递,则视为在交递后立即送达,若以特快专 递方式发出,则以回执的送达或退回日期为准。

  【结语】

  限于篇幅,我们的解读方向更接近于律师实务,而并未深涉理论。我们相信,任何一个审查要点及核心条款的展开都将是一篇字数可观的学术论文。没有了尽 可能为客户争取合同利益的倾向,我们的解读身份更接近于中立者。而作为律师,我们的身份往往不是中立的,或者说是不完全中立的。此时,如果您仅代表出租人 或承租人,一定也会做出不同的解读。期待能够通过详细租赁合同的签订,避免日后租赁双方的争议。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分享到:
丁龙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80-1966 转 1006
相关文章
·
·
·
·
·
·
特别推荐
·
·
·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