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个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赁行为

时间:2012-03-05 18:09来源: 作者: 点击:
关于加强个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赁行为 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近年来个人投资房地产的意识不断加强,出现了大量个人从事非居住用房的买卖和租赁行为。为规
关于加强个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赁行为 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近年来个人投资房地产的意识不断加强,出现了大量个人从事非居住用房的买卖和租赁行为。为规范个人出售、租赁非居住用房的纳税秩序,加强房产交易

  关于加强个人非出售、租赁行为

  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近年来个人投资房地产的意识不断加强,出现了大量个人从事非居住用房的买卖和租赁行为。为规范个人出售、租赁非居住用房的纳税秩序,加强房产交易和租赁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文件规定,现对个人非居住用房的出售、租赁行为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出售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生产用房等非自己居住用房(以下简称非居住用房),应按规定全额缴纳营业税,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各种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应按规定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按规定缴纳12%的房产税和个人得税。

  三、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的租金收入低于本市营业税征收标准的(800元),免征营业税,但仍应按规定缴纳12%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在本市城镇开征范围内的,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个人出售、租赁非居住用户的应纳税款,应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六、各区、县税务局要重视个人非居住用户出售、租赁行为的税收征管工作,加强与相关的房产交易所、房产中介机构和社区的工作联系,逐步建立信息反馈和凭个人售房发票或完税证办理权证过户制度。加强房产交易所的驻所(场)税收征收窗口的建设,建立规范、高效、简便的税收征收程序,方便纳税人就近纳税。

  七、各区、县税务局要加强个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赁行为的税收政策宣传工作。可在房产交易所、房产中介机构和社区张贴有关个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赁行为的税收政策海报,或制作一些宣传税收政策的小册子,存放在房产交易所和房产中介机构,便于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和纳税程序。

  八、本通知下发后,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分享到:
丁龙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80-1966 转 1006
相关文章
·
·
·
·
·
·
特别推荐
·
·
·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