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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单位起诉给付工程设计费的案例(2)

时间:2012-03-08 16:29来源: 作者: 点击:
原告:上海文华建筑设计事务所。 原告:海军工程建设总局建筑设计院。 被告:上海大鹏置业有限公司。 1995年9月18日,原告上海文华建筑设计事务所(下称文华事务所)和原告海军工程建设总局建筑设计院(下称海军设计
原告:上海文华建筑设计事务所。 原告:海军工程建设总局建筑设计院。 被告:上海大鹏置业有限公司。 1995年9月18日,原告上海文华建筑设计事务所(下称文华事务所)和原告海军工程建设总局建筑设计院(下称海军设计院)下设的分支机构海军设计院浦东分院(不具备法人


  南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军设计院浦东分院系海军设计院的分支机构,其根据海军设计院的有关设计资质等证书和文华事务所联合设计,经海军设计院的认可。两原告横向联合设计“大鹏商厦”项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经上海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公室的确认,故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桩基设计,而被告未能支付设计费属违约,被告应即支付所欠桩基设计费。被告辩称原告文华事务所设计资质不符,海军设计院无营业执照不能从事地方上设计,而造成合同无效之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12月10日判决:
  被告应给付两原告桩基设计20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以和一审答辩相同理由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两原告同意一审判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军设计院浦东分院虽属编外事业单位,但其签约行为得到具有乙级设计资质的上级主管单位海军设计院承认,并持总院资格证书对外承接任务;文华事务所虽属丙级设计资质,但其与乙级资质的海军设计院联合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故海军设计院浦东分院、文华事务所与被告签订的本案系争工程设计合同有效。上诉人未依约支付桩基设计费,应承担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3月25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初级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设计合同。初级勘察设计合同,是为项目立项进行初步的勘察、设计,为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决策而成立的合同;施工设计合同是在项目决策确立之后,为进行具体的施工而成立的设计合同。本案诉讼标的指向的合同只涉及施工合同,双方为施工合同的设计费发生争议。
  审理本案纠纷的关键:一是如何正确认定系争合同的法律效力,二是如何准确理解建设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
  一、要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首先必须确认原告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文华事务所设计资质为丙级,而“大鹏商厦”项目为乙级,如文华事务所单独设计该项目即为越级设计。但海军设计院设计资质为乙级,且具备建设部颁发的收费资格证书、上海市建筑管理办公室颁发的上海市勘察设计临时许可证,故海军设计院具备为地方上设计乙级项目的资格。海军设计院浦东分院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签约时持有总院资格证书等证件,对外承接业务得到海军设计院的承认,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设〔1993〕第059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设在浦东的分部(分院、分所),可以利用原单位证书承接业务。该文件第六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的横向联营必须是持有勘察设计证书并具备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之间联合。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后不改变各自的证书级别、业务范围和单位核算性质;当证书等级不同时,应以级别高的一方为主,并由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建设部〔1993〕678号文件第三条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文华事务所和海军设计院浦东分院在与被告签订联合设计工程前,已签订合同对各自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故两原告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一审、二审法院由此认定该工程设计合同属有效合同,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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