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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单位起诉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案例(2)

时间:2012-03-08 16:29来源: 作者: 点击:
原告:北方设计院厦门分院(下称北方设计院)。 被告:厦门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泰峰公司)。 泰峰公司因与厦门家具二厂合作兴建联辉大厦,与厦门警备区后勤部合作兴建宏辉大厦,于1995年3月21日与原告北方
原告:北方设计院厦门分院(下称北方设计院)。 被告:厦门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泰峰公司)。 泰峰公司因与厦门家具二厂合作兴建联辉大厦,与厦门警备区后勤部合作兴建宏辉大厦,于1995年3月21日与原告北方设计院分别签订了联辉大厦、宏辉大厦的两份《建筑工程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北方设计院与泰峰公司签订的两份《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北方设计院所作的联辉大厦的初步设计,已经厦门建委审批,根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初步设计的工作量占设计工作的40%,所以,泰峰公司应支付北方设计院的设计费。虽然厦门建委审批的宏辉大厦的初步设计是由其他单位所作,但是泰峰公司对北方设计院所作的初步设计文件已接受并上报建委,因涉及旧城改造规划问题,主管部门未予审批,泰峰公司另请其他单位设计是不当的,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对北方设计院所付出的劳务,泰峰公司应支付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时的一半报酬,即20%的设计费。综上所述,泰峰公司应付给北方设计院设计费552000元(其中联辉大厦386400元,宏辉大厦165600元),扣去其已支付的25万元,尚应付 302000元。泰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不当,北方设计院提出泰峰公司应偿还拖欠的设计费及第一笔设计费的违约金的请求,应予采纳。但是,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按日1%计算,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违约金标准的规定不符,违约金应以日万分之五计算。北方设计院提其名誉受损缺乏依据,故对其请求泰峰公司予以赔礼道歉,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3月19日判决如下:
  一、泰峰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给北方设计院设计费302000元及第一笔设计费的违约金20504.40元。
  二、驳回北方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泰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称:北方设计院采取欺诈手段与其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且设计图纸达不到设计规范及设计合同的要求,致使两座大厦迟迟不能办理开工手续,故应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北方设计院应返还我方已经支付的设计费25万元,并赔偿我方经济损失 50万元。一审判决我方再支付设计费302000元及第一笔设计费的违约金,于法无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
  被上诉人北方设计院答辩称:一审认定合同合法有效是正确的,上诉人应当依合同支付设计费,一审判决结果基本正确。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泰峰公司与北方设计院所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北方设计院具备设计合同的主体资格,泰峰公司认为是北方设计院采取欺诈手段引诱其与之签订两份设计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两份合同应为有效合同。泰峰公司在对两座大厦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后报送厦门建委审批,在取得联辉大厦批复的同时,却以北方设计院设计质量低劣为由重新委托设计单位,单方终止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构成违约。宏辉大厦的批复未发出,并非北方设计院的过错。北方设计院对两座大厦的初步设计的质量,厦门市科技委已作明确答复,可以作为编制施工图的依据。至于车位不足问题,可以在编制施工图阶段进一步完善。泰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两座大厦的设计费,至今为止仅支付25万元,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款额。泰峰公司提出因北方设计院设计质量低劣,造成其经济损失5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鉴于泰峰公司已另行委托设计单位,北方设计院与泰峰公司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双方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予以终止。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7月10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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