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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单位起诉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案例(3)

时间:2012-03-08 16:29来源: 作者: 点击:
原告:北方设计院厦门分院(下称北方设计院)。 被告:厦门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泰峰公司)。 泰峰公司因与厦门家具二厂合作兴建联辉大厦,与厦门警备区后勤部合作兴建宏辉大厦,于1995年3月21日与原告北方
原告:北方设计院厦门分院(下称北方设计院)。 被告:厦门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泰峰公司)。 泰峰公司因与厦门家具二厂合作兴建联辉大厦,与厦门警备区后勤部合作兴建宏辉大厦,于1995年3月21日与原告北方设计院分别签订了联辉大厦、宏辉大厦的两份《建筑工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设计业务竞争日益激烈。本案是因工程设计问题而引起的新类型案件。在处理本案时主要掌握了以下两个问题:
  一、原告所作的初步设计方案是否与合同规定不符,本案的违约责任在于何方?
  对初步设计文件的评价,主要依据建委对初步设计审查所作的批文。如果初步设计问题较多或文件编制质量低劣,会被要求作部分补充、修改,严重的还会被退回重做。只在批文中提出问题的,可在编制施工图时修改、补充。
  本案泰峰公司将北方设计院交付的两座大厦的初步设计文件上报建委审批,建委对联辉大厦设计作了批复,并提出了7点改进意见,而宏辉大厦的初步设计因旧城改造问题批复后未发出。可见建委并未否定两个初步设计方案的质量。至于方案中有须进行修改的部分,可在编制施工图阶段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但在此情况下,泰峰公司却以北方设计院设计质量低劣为由,重新委托其他单位设计,显然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原告完成的设计方案的报酬问题。
  根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初步设计的工作量占整个工程设计工作量的40%,也就是说,设计费用的计算应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为准。本案联辉大厦的初步设计,已经建委审批,所以北方设计院可得联辉大厦的40%的设计费。宏辉大厦的初步设计,泰峰公司已接受并上报建委,只因涉及旧城改造规划问题,建委批复后未予下发,北方设计院对此并无过错,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北方设计院所付出的劳务,泰峰公司应支付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时的一半报酬,即宏辉大厦的 20%设计费。
  三、关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
  泰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设计费不当,北方设计院提出泰峰公司应偿还拖欠的设计费及第一笔设计费的违约金的请求,应予采纳。但是,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按日 1%计算,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对于违约金标准的规定不符。该批复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因此,本案违约金标准也应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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