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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 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 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 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项目批准文件; (二);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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